信用卡逾期违约责任,您都知道哪些?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持卡人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即表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若持卡人透支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章程的规定按时、如数还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发卡行收取息费违约金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基本案情】
杨某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签署了《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杨某某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知悉并遵守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信用卡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自助还款业务协议书》,并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上述合约签订之后,银行同意杨某某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了信用卡,但杨某某持有并透支消费该卡后,经银行催告仍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透支款项。遂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偿还所欠本金、利息、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与银行自愿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该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某办理信用卡实际使用后多次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银行依据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要求杨某某全额偿还所欠款项本金并按领用合约约定收取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解读】
信用卡是我国银行系统经批准发行的、为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购物及存取款提供服务的信用凭证。其作为一种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得到广泛使用,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信用卡透支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且连续逾期超过三次以上还未还款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导致不能办理房贷、车贷等金融业务。在使用信用卡时要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合理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谨防债务危机。
问
信用卡能否出借他人?出借信用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不得出借。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的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规定。同时因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而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
信用卡逾期会被冻结银行卡帐户吗?
个人银行卡,一般情况下银行是无权冻结的,除非因逾期违约被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还款;或者因逾期违约被起诉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及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
问
信用卡逾期会加收滞纳金吗?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
“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而信用卡逾期属于履行延迟,逾期根本上是违反合同约定。《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取消滞纳金,取而代之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
问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信用卡合同有什么影响?
一是要求发卡行在办理发卡或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二是关于提示方式应当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三是关于履行说明义务,要求对于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四是若发卡行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需注意,根据民法典规定针对所有格式条款,当出现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法院需要依职权审查。
问
如果信用卡被盗刷,持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通常只有持卡人开通了网络支付功能时才可能出现网络盗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发卡行负有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的义务,若未告知则持卡人不承担网络盗刷责任。除此,若发卡行载明自愿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的,发生盗刷时持卡人据此有权请求发卡行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问
银行报送持卡人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构成侵害其名誉权?
不构成。一方面,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是真实欠款记录,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不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问
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有效催交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概言之,如果信用卡欠了五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母朝秀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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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赵映、金晶|编辑:封瑜沈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