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发卡银行在与持卡人订立信用卡合约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第3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之规定,持卡人为金融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安全权。因此,在信用卡合约订立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持卡人可不予接受。
如果发卡银行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了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之规定,发卡银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银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银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信用卡业务本质上属于银行贷款业务。银行拥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具有法定的从事贷款业务资格,从这一意义上来讲,银行作为有合法资质、受金融消费者信任的专业机构,应比民间的放贷人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形成的信用卡债权债务关系应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民间借贷利率尚且被限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范围内,银行在贷款业务中执行的利率标准更不应突破该合理范围。
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透支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仍未还款的,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不起诉;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发卡银行及催收机构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通过电话骚扰、恐吓、猥亵等方式追讨本金、合理利息之外的费用的,按照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