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1日,原告欧某某通过手机客户端向深圳W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银行)借款元。后原告逾期归还借款本息,W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了欧某某逾期信贷信息。
原告认为其2017年11月21日被他人以唯品会购物需退款为由诈骗6万余元,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于2019年7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W银行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
W银行接到诉状等材料后,委托本所金融法律事务部金诚律师团队高级合伙人金振朝律师、合伙人谢艺萍律师代理本案,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第一,W银行有权将原告贷款逾期信息上传征信记录。W银行是一家经深圳银监局批准开业的商业银行,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W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2016年5月30日,原告通过手机客户端开通“WL贷”账户并点击确认签署《借款额度合同V2.6》及《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等附属文件时,同意并授权W银行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其信用信息。2017年11月21日,原告通过手机操作点击《W银行借据确认信息》《借款额度合同》等,向W银行借款元,W银行客服人员致电原告确认是否为本人操作借款,并对借款用途、身份证号码等进行了核对之后放款,后W银行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W银行已经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因此,法院认为W银行将原告逾期征信上传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无不当。
第二,原告被刑事诈骗不构成撤销征信记录的理由。原告称其被他人以唯品会购物退款为由,骗取其从WL贷和支付宝共向案外人王朋飞转款余元,并提供《立案告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但该判决书内容没有提及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不能证明其被诈骗。退一步而言,即使原告遭受案外人诈骗属实,该诈骗行为与W银行的贷款发放无关,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和合同效力,原告不能因此拒绝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应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律分析
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是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对己方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W银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前提是W银行上传原告不良征信记录存在过错,而且对原告产生了损害后果。
笔者认为,W银行上传原告不良征信记录不存在过错,刑事诈骗不是原告要求银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正当事由,原因如下:
首先,原W银行之间的《借款额度合同》《W银行借据确认信息》及《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等附属文件合法有效,原告已同意并授权W银行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其信用信息。
原告通过手机客户端上操作,在客户端“WL贷”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向W银行申请借款,点击下一步阅读《合同及相关协议》并确认借钱。《合同及相关协议》包括《借款额度合同》《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腾讯征信等授权书》《委托扣款协议书》。W银行后台确认并首次电话确认形成《W银行借据确认信息》《借款额度合同》等的形式签订借款合同,符合《电子签名法》,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W银行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额度合同V2.6》第7.2条第(7)项约定当原告违约时,W银行有权公开披露原告的违约行为;《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第一条约定,原告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W银行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包括原告贷款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
其次,W银行向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原告信用信息不存在过错。
W银行是一家经深圳银监局批准开业的商业银行,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W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W银行已经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国家设立征信系统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秩序,通过对失信者的社会活动进行限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W银行有义务将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如实上报。因此,W银行有权且有责任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原告信用信息(包括原告在W银行处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同时,W银行作为银行,多次审慎核实原告贷款人身份信息,事实上借款也为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W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是基于原告贷款账户欠款的事实才报送征信信息的,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第三,W银行上传原告不良征信记录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即使是刑事被害人也不是要求W银行撤销征信记录的法定事由。
W银行上传原告不良征信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并且未造成武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不产生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均不存在,本案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告提及的诈骗案与W银行无关,该刑事判决书未提交原告及原告转账记录的对方当事人,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使原告在W银行处借款被诈骗,原告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刑事救济保障,该风险不应当由W银行承担。该诈骗行为发生时W银行已经完成借款中的出借义务,原告收款后的款项是否被诈骗也与W银行无关,W银行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W银行上传原告不良征信记录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以其为刑事被害人要求W银行撤销其不良征信记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办案心得
有关个人征信的问题近年来频繁登上热搜。2020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宣布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工作、蚂蚁‘花呗’部分用户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日趋严格的征信记录提醒人们谨慎管理个人信用数据,避免出现不良征信记录。一旦出现不良征信记录,需尽快通过归还逾期贷款、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等合法有效的手段予以修复。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合法合规、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也应通过流程梳理、合同完善、风险提示等方式做好业务合规法律风险防范,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建议客户重视举证和答辩,在庭审中既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也要充分和法官沟通解释创新金融法律产品,并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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