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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潘某一家三口,欠款50万余元,明明有履行能力,却从不主动报告财产、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法院采取的冻结、划拨、限高、纳入失信措施无动于衷,在面对司法拘留时仍声称对所欠债务只愿负责部分。
2019年1月2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某一家三口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潘某家中沙场找到被执行人)
潘某一家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1月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潘某作为借款人,其妻子韦某、儿子潘某华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保证人曾某、黄某为上述债务承担及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承担全程连带保证责任。
(带回法院)
(询问还款情况)
合同生效后,银行向潘某放贷50万元,潘某一家则每月按约偿还贷款本息.70元,但自2015年5月起连续多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6年5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64元及利息.57元,银行经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
(将潘某一家移送拘留所)
经审理,法院判决潘某一家偿还借款本金.64元,并支付利息.57元及律师费4921元、诉讼费7875元。判决生效后,潘某一家未履行义务,银行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本息50万余元。
(办理拘留手续)
潘某一家对该笔债务采取消极应对的心态,在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从未出面协商还款事项。执行法官先后对潘某一家及保证人黄某采取冻结、划拨措施,但其仍没有主动偿还的意向。2019年1月25日,执行法官驱车前往被执行人潘某所在的桂平市木乐镇的家中,依法对拒不报告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潘某一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对银行债务采取消极应对的心态、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并列入“逃废债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银行业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别依法对其做出相关限制及惩戒措施,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等一系列措施,在未偿清债务之前,终生追债、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网上丨编辑整理:木乐生活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