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称之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是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那要是丈夫私自借钱,此时妻子是否也有还款义务呢?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且看以下3个案例↓↓↓
案例一
丈夫借钱妻子不知离婚后债务如何还
法院: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被告郑某称自己对前夫林某借款并不知情,也不认识出借人黄某,而且自己已经和前夫协议离婚了,不应承担还债义务。那么,郑某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林某与郑某结婚多年。2011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曾向黄某共计借款近元,且《借款协议》载明借款用途为“因要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借款到期后林某未予偿还。经多次讨要无果,2017年5月,黄某无奈将林某及郑某诉至大田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然而,庭审时,林某并未到法庭参加诉讼,郑某辩称对于林某的借款其根本不知情,也不认识借款人黄某,而且她与林某已经协议离婚了,希望法院判决她不承担还债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林某曾向黄某借款项元,应当予以返还。讼争借款发生于林某、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郑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婚前协议予以辩解,但其所提交的证明主张不足以证实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林某、郑某共同偿还给黄某借款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接到判决后,郑某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介绍,林某以个名义对外举债,黄某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郑某对该笔债务已知情,故应当推定林某与郑某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林某曾涉嫌一起诈骗罪,将所钱款部分用于偿还旧债,部分用于参与“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考虑到林某有赌博习性,涉案借款发生期间,林某未进行重大投资活动,不排除其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此外,郑某在二审庭审中,也交代自己有经营生意,收入稳定,没有必要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进行大笔对外举债。由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难以认定涉案钱款是用于郑某与林某家庭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郑某不应就涉案借款与林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二
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签字债权人起诉夫妻共同偿还
法院:依法驳回对债务人妻子的诉求
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
项某甲因经营需要向项某乙借款元。2017年10月,项某乙多次向项某甲及其妻子张某催讨借款,项某甲、张某拒绝归还。
项某甲、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项某乙主张项某甲所负债务系发生在项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和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与项某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浦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借款虽发生在项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仅项某甲一人签字,张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有追认项某甲的借款行为;借条未注明借款用途,项某甲以个人名义所负元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项某乙提交的有关张某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项某甲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项某乙要求张某与项某甲共同偿还借款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丈夫婚内向银行贷款妻子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未提供证据证明不支持银行诉求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向银行贷款未还,作为妻子,是否对这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近日,连江县法院审理一起连江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卢某、邱某某、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7月1日,卢某和丈夫邱某登记结婚。2016年,邱某向连江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银行同邱某以及作为保证人的邱某某、叶某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银行向邱某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算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邱某某、叶某负连带保证责任。
但邱某借款后仅支付20万元的息金至2017年3月20日止。2017年10月26日,邱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尚欠该银行借款本金18.8万元及利息。在此期间,2017年7月17日,卢某与丈夫邱某协议离婚。
因屡次讨要借款无果,银行方面将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邱某和时任其妻子的卢某偿还欠款,邱某某及叶某负连带保证责任。“他们二人于2004年7月1日登记结婚,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银行表示。
离婚之后突然被告上法庭,卢某表示有些无奈。法庭上,卢某称自己对邱某向银行借款并不知情,且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邱某借款后这笔钱也未用于家庭房屋装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为此,自己对欠款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
连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未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且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邱某与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借款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连江某村镇银行请求卢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例①中,林某与黄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故黄某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方面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将举证责任的分配划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上案例中的郑某、张某、卢某最终举证证明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足以抗辩对外债务,因此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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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福建法治报
值班编辑:王淯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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