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对外放贷被判担责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南昌市民徐某将自己信用卡及密码交付朋友,以此出借现金给朋友刘某。法院以出借信用卡责任自担为由,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判令徐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徐某(女)与刘某系普通朋友关系。因刘某急需资金向徐某借款,徐某遂将其持有的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一张交付刘某,并告知其信用卡密码。后刘某凭借该信用卡办理多笔大额现金分期业务,期间需要使用徐某的手机操作并获取相关验证码,徐某均予以配合。但刘某实际使用上述借款后,并未返还徐某,导致徐某产生相关逾期。截至起诉时,徐某名下的信用卡尚拖欠借款本金16.5万元、零售利息8300元、违约金元。原告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徐某辩称其并未实际使用案涉借款,不应承担还款付息义务。另查明,徐某就刘某使用其信用卡办理大额分期业务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其自愿出借信用卡为由,认为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未予立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刘某之间借用信用卡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之规定,属违规行为,因该《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非必然无效。被告徐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原告核发后,经被告徐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熊某,即便徐某将信用卡借给案外人刘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有权要求信用卡出借人徐某承担欠款本息。至于信用卡出借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由于信用卡持卡凭密码消费的特点,谁持卡凭密码就可刷卡消费,如果信用卡保管不善或者借给他人使用导致产生欠款,信用卡出借人和实际使用人之间关于信用卡本息返还问题,往往容易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引发不稳定因素,进而涉诉。殊不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只会向信用卡出借人催收。而信用卡出借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不在信用卡案件审理范围之内。因此,法官建议加强对公民的普法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巡回审判、法治讲堂、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形式,提醒群众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或出借信用卡等行为。教育群众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告知信用卡使用中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引导持卡人掌握信用卡使用规则,提高持卡人加强规范信用卡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坚持理性消费。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