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享受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权利,而不遵守按时还款义务?提醒:当心信用卡还款纠纷拖沓成信用卡诈骗,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
2014年底,吕某向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并申明愿意遵守《贷记卡章程》和《贷记卡领用合约》,该行经审查后于2015年初向吕某发放贷记卡。后吕某持该贷记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经该行2019年9月、10月间先后两次邮寄信用卡催收通知单,仍未偿还。截止同年11月,吕某共欠本金6万余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某与该行形成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应遵守合约确定的义务。其在约定期间内未归还透支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按合约约定偿还欠款本金、支付利息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吕某偿还该行各款项共计7.9万余元。
张某在银行申请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后,一开始正常消费使用。后在拖欠9万余元未归还的前提下,临时申请增加10万元信用额度,并于当天持卡大额消费,同日还款10万元,后再无还款记录。此后,经银行多次向张某催收仍未偿还,并停用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经鉴定,张某合计未还金额为13万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还清款项并取得银行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其归案后已还清款项并取得谅解。故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信用卡透支可划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信用卡透支逾期仍不还款,不仅对个人征信报告有影响,还会涉及犯罪。只要患上信用卡还款“拖延症”,逾期仍不偿还,不论是哪种情况,都会在个人档案上留下痕迹。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