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要逾期了,我们所知道的还款顺序大多都是先还大额信用卡,再到四大行和小额信用卡,后面到上征信的网贷最后才是不上征信的小贷。为什么要先处理大额信用卡呢?原因是信用卡额度超过五万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之一。按照央行数据2020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66亿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为7.76万,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06.638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17%,这个数据说明什么问题呢?就是每年都有新产生900多亿元的信用卡逾期(银行每个周期都会作坏帐核销,这数据是不断核销的情况下新产生的逾期),每年新增900亿逾期和历年已作坏帐核销(内部核销不影响外部债权关系也不影响追讨和起诉)但仍在追讨的欠款,构成了我们巨大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如果以900亿逾期和每张平均额度2.43这样租略分析每年将产生370万件的纠纷案件。而我国每年100万件信用卡纠纷案的审理速度,其实有许多案件是无法进入到法院起诉的。这也就有了先处理大额信用卡的原因,小额的可能四大行起诉资源充足一点外,其他商行估计很难有足够的资源。而每年4万件的信用卡诈骗罪起诉的。有很多是经过银行内部的经侦办认定的事实(一五,额度超过五万;二催,两次有效催收;三不还,连续三个月不还款)来认定案件性质的。信用卡和合同都属经侦管核,都必需经过经侦定性质;如定性为刑事,就要移交检察机关,重新审核,通过后就立案并立即刑拘或控制起来后再移交法院审判。如定性为民事,就会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银行可随时到法院的立案组申请立民事诉讼案起诉!银行90天内移交经侦是必走的流程,事情严重的为了被免资产流失逾期15天就可移交了!所以持卡人在这105天里行为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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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被银行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持卡人都不得不千方百计筹钱还债,以获银行的撤回起诉或法院的无罪判决(判决前归还欠款可不认定为犯罪)。于是有的银行为了快速回款而可能会滥用这种追款方式。
过了这105天就一定是民事案件了吗?未必。这只是过了第一关,还有一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非法占有是一个主观要件,就是你当时是怎么想的,这个在法律上很难判定,法官也没有火眼金睛,能看透人心,所以这最终还是要看你的言行。
《司法解释〔2018〕19号》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一般月入三千消费五万之类的,按这条我们大部分以贷养贷的人都符合,谁手里每月不是几十万上落,当然有资产就不用愁,有几十万资产,谁敢说我没有偿还能力呢。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这很明显是没有良民证,我们绝大部分都是诚实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这个也很容易定性,所以欠超五万以上的不要改号码,改号码也要向银行备案,怕接听电话就买多一个号备用,原号可以放着作联系之用。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这个看怎么理解了,一般日常生活所需交际往来还是没多大问题的。资金大额才会有风险吧。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赌搏吸毒,放高利贷等,反正不正当的活动都有问题。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这个是法律编写的习惯补充,让其用起来较完善而已。
这6种规定的情形已然非常明确,我们自己也可以自我判定了,感觉风险是很大的,所以我们要处理债务也要慎之又慎了。五万以上的额度,我昨晚看了一个经过七年逾期,被刑事起诉后请代理人拦下来,5.5万滚到20万,最终在确实非常困难的经济条件证明下按本金分期减免。按代理人的说法,如果不是超五万的本金,七年了都可以申请本金四五折结清了,所以,我们处理债务,如果确实三五年能解决,那可以按自己的想法来办,如果上岸无望的,还是优先处理大额的信用卡才好。
在信用卡案件辩护的实践过程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从持卡人的申卡阶段、用卡阶段、还款阶段予以综合认定。具体而言:
1,申卡阶段:如申请资料无造假,不应该认定非法占有。身份证必须是本人的,不要找中介来代办,有很多中介靠虚构职务收入来达到条件的。
2,用卡阶段:如只是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符合大众的消费水准则不应该认定非法占有。像以贷养贷刷卡套现的肯定不熟于正常消费了。
3,还款阶段:积极沟通客观因素,不应该认定非法占有。如生病啊,失业,意外这些常见的自己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客观因素。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以证明,不是非法占有的情形:下面的情况,即使透支也被认为是合法合理的,不认定犯信用卡诈骗罪
1,由于疾病或失业等客观因素导致后期无力偿还,这也是上面的还款客观因素。透支后无力偿还,并不是因为无偿还能力,而是由于突发疾病、失业或者家庭变故导致的后期无力偿还。谁没有三长两短,生老病死呢?所以救急不救穷,这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表现。
2,情形二:透支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开支或子女教育的。信用卡本来就是用来消费的,教育也是消费,只不过花费大了点而已,而且教育确实是被认为提高发展增加收入的途径。
3,情形三:透支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前信用卡只限于消费,其实日常消费怎么用都用不了几个钱,而用在发展投资上也属正常,只要你透支时生产是正常的,资产也可以,就是一下失败了。但一般银行觉得做生意的都是高危人群,信用卡条款里也限制用于投资经营的。法院在实践中认定这是合理的。
4,情形四:催收后悔改,主动偿还的。在105日的三要素中经过银行经侦办认定为刑案的,如果后面还是有继续还款的,也是可以排除信用卡诈骗罪,当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审判结束前还款,都可以撤销刑事处罚的,毕竟银行就是为了收回欠款,只要你还了,其他的都好谈。法院检察院也会尽量促成还款,毕竟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5,同一个银行多张卡共享额度,且单张卡没有超过5万元。这个也是司法实践中给我们最好保护,刑案也就会大大降低了。
6,多张银行卡透支总额超过5万元,但是任意单张卡并未达到5万元。这是不同银行的多张卡不会总计。但是如果有一张达到并报案,公安检察院会不会连带总算呢?新闻报道是七成机会会算总账。
7,以透支形式发放的分期产品或消费信用贷款等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条件。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这个好理解。这属于信贷,和信用卡没关系。注意临时额度是算信用卡的额度。
司法实践的比较严格区分主客观,毕竟法院是最后一道屏障。但公安在侦查阶段是不可能掌握这完整的证据材料的,所以就有了我们有些卡友反映的电话传唤要不要去的问题了。银行报案,公安只要你符合恶意透支不还这一客观要件他就会立案了。这对于本地工作生活的卡友是一种强大的压力,外地的基本可以工作为由拒绝。不过按照现在的国家政策,公安很少会因单一透支不还来立案插足信用卡债务问题了。
最后,给大家的一个意见是,如果现有收入一辈子无法上岸时,还掉超五万部分降到五万本金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