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商品房动辄百万,许多购房者倾其毕生积蓄支付首付并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买房。但有些楼盘因开发商资金断裂,造成房屋烂尾的情况屡不鲜见,购房者不但不能取得房屋,还背负了巨额的贷款,给购房者造成了巨大的困扰。购房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摆脱得不了房又要背负巨额贷款的困境呢?
2018年6月,青岛的王先生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的商品房,房屋总价款元,2018年10月30日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根据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的首付款为元,剩余元办理银行按揭,根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但是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被告仍未将房屋交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王先生通过本小区其他业主的介绍找到了李律师,提起了本案诉讼。
经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某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开发商,按约交房系其基本的合同义务,按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至今已逾期超过两年,开发商迟延履行交房义务已导致王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王先生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开发商的各项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亦无法实现,故王先生请求解除与工行文登支行之间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开发商应当返还王先生向其交纳的首期购房款和已向工行文登支行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同时应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王先生主张的利息标准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的,开发商应向工行文登支行返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剩余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
1、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业主购买商品房后,若开发商迟迟未能交付房屋,购房者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每月还要偿还银行贷款,业主可以选择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解除贷款合同,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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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李艳辉律师
李艳辉律师,2011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后十年一直从事法律行业,现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为青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专业刑辩律师、公司商事律师,110法律咨询网、华律网、找法网、律图365青岛特邀律师,办理了一批疑难杂案和客户满意度高的案件,其中很多案件取得了取得了有良好社会效果。另外,李艳辉律师依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拥有优秀的民商事律师团,我们既有从业20余年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也有年轻朝气蓬勃的民法、民诉法等部门法研究生律师,既有精通劳动争议、婚姻继承、交通事故等的民事律师,也有专攻建筑工程、财会金融、股权架构与企业风险控制的商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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