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在法律层面,借贷等欠款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判刑坐牢,欠款人真的不还钱,只能通过诉讼后执行解决,但信用卡的欠款则有些特殊,达到或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可能会被刑法规制,会被苛以刑事处罚。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可谓是发展迅猛,信用卡申请门槛也越来越低,以致于出现很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后却无法及时偿还或根本还不上欠款的情况,而银行或者银行委托的催收人员又经常“威胁”不及时偿还将追究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责任。那么,信用卡欠款后没有及时还款,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信用卡持卡人的欠款行为达不到“恶意透支”的构成要求和数额要求,则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那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体的构成要求是怎么的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卡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拒不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欠款。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故意性犯罪,并且要求持卡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持卡人仅仅是过失或其他意外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还款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没有还款的事实进行判断,必须综合持卡人透支信用卡前后的行为表现进行综合判断,比如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的信用记录、还款的能力,持卡人透支信用卡前后的还款的意愿、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行为表现等。
同时,关于持卡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行为表现: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发卡银行须进行了两次的“有效催收”,不满足有效催收条件的,也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追责均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和证据形式要求,达不到刑事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的,刑罚的大棒不能轻易挥出,而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催收形式和证据要求,法律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信用卡透支后的银行催收必须属于有效催收,如果仅仅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催收,相关材料没有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字和银行盖章,不属于有效催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二、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的规定,催收不仅有证据方面的要求,且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可“任性”催收。
同时,对于何为“有效催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满足“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约定”的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催收。
三、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拒不归还欠款。
发卡银行对欠款的持卡人进行了两次有效催收后,发卡银行还应当给欠款的持卡人一定的缓冲还款期限,即两次有效催收后,发卡银行还需要给欠款的持卡人三个月的时间,以待其还款,如果欠款的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的三个月内偿还欠款的,也不能构成“恶意透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持卡人的透支数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以上的标准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实际的恶意透支的金额必须达到5万以上,方属于“数额较大”,才有可能立刑事案追究“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责任。
且恶意透支的数额的计算是以透支金额的本金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即指在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时持卡人尚未归还的信用卡欠款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应收取的费用在内,同时对于持卡人已经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作为为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予以扣除。
综合以上分析,信用卡欠款还不上,不一定真的会承担刑事责任,毕竟信用卡诈骗罪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刑罚的大棒不会“肆意”,但“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而不兴”,信用卡欠款本身透支的是个人信用,而作为一个社会人若想在这个社会良性的发展,“幸福”的生活,还是尽量不要透支个人信用,否则,幸福生活的路上可能会布满阴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