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7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17.9万元。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逾期交房超过60日,王某有权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应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同年7月15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贷款金额为40万元的《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合同》。由于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王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
调解结果:承办法官许文斗受理该案后,深入研判案情,详细制作调解方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某银行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1.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2.王某与某银行解除贷款合同;3.某房地产公司返还王某首付款;4.某房地产公司代王某向某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本息;5.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支付已偿还的银行贷款及首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关系
开发商、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
法官说法
1.贷款合同应当解除。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具有特殊性,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作为担保物,为贷款合同提供担保用以实现购房目的。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者已确定无法取得原本用于抵押的商品房,故贷款合同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也必然解除。
2.银行贷款应当由开发商偿还。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应由开发商承担向银行支付剩余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给银行的贷款本息,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
END
【作者】刘瑾【编辑】刘实【初审】许杰【核稿】蒲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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