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汉普法】打击逃废债行为、什么是逃废债呢?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相继出台了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指出:“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指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

【瀛汉普法】打击逃废债行为、什么是逃废债呢?

【瀛汉普法】打击逃废债行为、什么是逃废债呢?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相继出台了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指出:“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指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逃废债行为

  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强调:“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

  逃废债行为之所以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政府的严厉打击对象,是因为逃废债现象出现群体化、专业化倾向,当下更是兴起了一个反催收联盟,为失信人提供一条龙服务。如不及时清理,对金融环境、社会稳定都将造成极大的影响。

  什么是逃废债

  

  所谓逃废债,是指有还款能力,但不履行还款责任的行为。

  近三年来,受疫情、水灾影响,各行各业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银行卡、房贷、网贷逾期客户大量出现,以“河南省、信用卡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可以看出,自2019年起,因信用卡逾期导致诉讼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在一万二千件左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近3年数量多达件。随之而来的一个声音再次出现“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逃废债群体再次活跃起来。这类群体通过各种手段实现其借钱不还的目的,甚至还以此为吹嘘的资本。小编在前几年就听到过类似言论“网贷公司快倒闭了,贷款根本不用还”。但是,真的如此吗?

  逃废债的危害

  

  恶意逃废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是对诚实守信原则的践踏。

  一、扰乱了银行正常放贷、催收秩序及网络贷款经营

  据《北京商报》2018年8月9日讯,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北京市网贷行业共建社会信用体系联合声明指出,某些借款人主观恶意逃废债,逾期不还款,幻想造成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倒闭,从而逃脱还款义务。

  这种行为,既严重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也造成网贷行业资金流出和违约率攀升,小额金融借贷、信用卡发放、金融催收行业将会萎缩,其结果是与国家政策发展方向背道而驰,进而危害社会稳定。

  二、容易衍生其他犯罪(部分列举)

  1.【妨害清算罪】企业清算时,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2.【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5.【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6.【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逃废债的认定标准及打击对象

  结合《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

  (八)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

  (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关联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

  (一)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与债务人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律师提醒

  并不是所有还款逾期的情形都会被认定为逃废债行为。借款人应当正确对待逾期事实及金融机构的催收行为,不要轻信“快速到账、低息高额度”等贷款宣传,不要轻信“停息挂账、代处理还款逾期”等宣传,积极联系银行协商还款方案。

  文章:韩振楠

  编辑:陈漫漫

  审核: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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