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那如果一方去世了怎么办?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这样的案例是人死债消?还是生存一方继续偿还这个案例会告诉你答案
案情简况
2018年4月至7月,赵某、秦某夫妻二人先后向银行贷款元,双方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2018年8月,赵某因病去世,直至贷款到期,秦某仅归还了3129元本金,剩余本金和利息一直未归还。2020年,银行将赵某(已逝)的妻子秦某、父亲赵某1、母亲张某、女儿赵某2告上法庭。嵩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嵩明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秦某、赵某(已逝)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借据和流水能够证实在被告申请贷款的期限内将贷款交付给了赵某,故该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秦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在合同上签字,其应当对该笔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秦某、赵某关于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进行了约定,原告提交的贷款单计算的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支持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9411.02元(含罚息和复利)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含罚息和复利)。因赵某生前是否留下遗嘱无法确定,被告赵某1、张某、赵某2作为赵某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赵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嵩明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秦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二、由被告赵某1、张某、赵某2在继承赵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Q:夫妻一方死后未清偿的债务,生存一方应该承担吗?
A:
首先要确定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由生存一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也不是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死者的子女、父母应当承担死者的债务吗?
A:
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义务在遗产继承范围承担死者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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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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