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城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以往的民间借贷不同,这起案件中只有一张元借条,但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元及利息。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了原告老张、被告小明。原告老张陈述与被告小明是朋友关系,小明向老张借钱,老张借给小明元现金,并同时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了小明消费,后来发现“出借信用卡”可能会造成法律风险,就将信用卡要回,到还款日后老张把透支款项元还清,之后就注销了该卡。被告小明对上述元债务的金额无异议,并陈述透支老张信用卡元确是自己消费产生,被告小明确认借款总金额为元,但称自己目前无力清偿。
法官说理
虽然小明和老张对于总金额元的债务均没有争议,但承办法官认为现金借款元,确系民间借贷纠纷,可剩余元信用卡消费的部分应当如何认定处理,信用卡是否能够出借给他人使用?诸多问题需要综合考量。
信用卡持卡人可在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但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可以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即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过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更不能通过“套现”向他人“出借”,该“出借”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借卡人小明应当向出借人老张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经过法官释法答疑,老张及小明都认识到信用卡“出借”、“套现”等行为会给个人及银行带来严重后果,老张亦放弃了利息请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老张借款元;返还老张财产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存在以下风险:
一、个人征信受到不良影响
信用卡被透支消费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银行信用卡逾期信用记录时,个人征信会受到不良影响。
二、需偿还信用卡本息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不受实际使用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仍是出借人。
三、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将信用卡肆意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借、出租、出售人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因此,大家要提升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要随意出借、出租、出售,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