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晖北京报道
“征信洗白一条1000元”“修复不成功,可以退款”“正规经营机构”……
随着近年来贷款人对消除逾期信息的需求旺盛,“征信修复”广告开始在网络上大行其道。这一将“征信异议”包装成商业性质“征信修复”的灰色产品,逐步发展为利用违法手段滥用“征信异议”权力的骗局,严重侵害了信用主体的权益。
近年来,央行分支机构曾多次针对“征信修复”,提醒金融消费者防范上当受骗,但仍难以禁绝。今年两会期间,包括央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等多位代表委员针对征治理征信修复问题呼吁,建议开展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专项行动。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今年下半年,征信主管部门将推出较为明确的举措对当前的征信修复乱象进行更高级别联合治理。
数千公司牟利“征信修复”
当前,除了央行征信中心,在我国具有资质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只有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和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两家,而通过正式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仅130余家。但在实际展业中,名称中挂着“征信”关键词的公司数量却颇为惊人。
记者在天眼查输入“征信”为关键词搜索企业名称发现,在营的相关机构达到4000余家。而以“征信修复”“征信申诉”“逾期申诉”等为关键词在经营范围内搜索,亦有2000余家机构存续在营。这其中,绝大部分机构不具备从事征信业务的任何资质,从工商注册简介信息看,这些机构主要从事所谓征信管理咨询、催收、“征信修复”等周边业务。
记者以用户名义随机致电了一家深圳地区从事征信修复业务的公司。该公司的一位客服透露:消除一条逾期信息的价格在1000元到3000元不等,银行信用卡和网贷类报价不同,但需要打印征信报告后具体分析才能确定报价和解决方案。
该公司官网显示: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征信业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正规经营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房贷、车贷、网贷、信用卡、电信类以及银行贷款等各类逾期“修复”项目。
根据《征信业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这一条规定赋予了相关信用主体进行“征信异议”的权利。
一些机构正是从这一规定找到“钻空子”的机会。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告诉本报记者:严格意义讲,并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概念,它是对征信异议的一种包装。一些涉及违法行为的征信修复机构手法比较粗放,比如教唆恶意维权/投诉、单纯的诈骗以及虚构文书材料等。
青海省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披露的一起案例就颇具代表性。2021年3月,西宁市柴女士在购房时因有逾期记录无法申请贷款,存在19条逾期记录。后与青海某信用管理公司签订《征信修复协议》,向公司提供了个人征信记录、银行及电话卡信息,支付服务费元。公司承诺在60个工作日内对代理的全部征信异议进行申请,不成功将全额退款。但3个月后,逾期记录没有消除,柴女士再找到该公司进行退款时,该公司已经搬离合同签订地点。
而在卷款诈骗之外,更严重的是伪造立案信息等重要文书。在近期央视曝光的一则消息中:某头部股份行信用卡中心从去年1月起多次收到一位客户来电,要求删除信用卡被冒用而产生的征信逾期记录。该客户否认申请和使用了信用卡,并举证提供被冒用的相关证明材料,盖有公安局印章的“认定意见通知书”和“立案告知书”。最终银行经过与公安部门核实,该客户提供的两份文书均系伪造。
今年两会上,陈建华就指出了当前征信修复骗局常见的三种形式:一是利用信息主体急于改善信用状况的心理实施诈骗;二是伙同信息主体以恶意逃废债或骗取信贷为目的实施诈骗;三是利用社会大众急于挣钱的诉求办理培训班等实施诈骗。
在记者亮明媒体身份后,前述深圳征信修复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公司没有停止接单,但只做合规的征信异议代理,市场有正常需求,监管打击的是行业中的一些非法行为,上述伪造文书事件波及巨大,目前行业处于严打期,确实不少公司暂停了业务避风头。
记者致电了另一家在全国多地设有分支机构的“聚银征信”黑龙江分公司电话,一位客服向记者表示:逾期消除主要通过银行申诉,但目前暂时无法接单了,因为近期很多银行已经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异议申诉。
乱象亟待综合化治理
近年来,随着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白户数据的大规模接入,借款人逾期后再贷款难度大大增加,“洗白”征信的灰色需求快速爆发。此外,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受益于国家对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扶持,利用“征信修复”浑水摸鱼的“老赖”也开始大行其道。
去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而让一些机构有了利用空间。
记者注意到,当前市面上的所谓征信修复机构,往往在官网上堂而皇之挂着上述意见稿以为其业务做“合规背书”,混淆视听,但主营业务却与“信用修复”毫无关联。
信用修复和“征信修复”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告诉本报记者:信用修复和所谓“征信修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针对的主要是企业,如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而后者针对的主要是个人,是包装“征信异议”而来的伪概念。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征信修复这个概念都是含糊的,存在钻规则空子的成分。
按照央行相关规定,征信异议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找涉事金融机构提出申请,二是直接到央行征信中心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两种途径均为免费。
近年来,央行多地的分支机构也展开过相关整治征信修复骗局的行动。不过,靠单一部门的治理存在现实难点。
陈建华在建议中就指出:征信修复骗局涉及企业注册登记、通讯电信技术、金融信贷和征信业务等,以及市场、电信、信贷、征信和公检法司等不同主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完善制度文件明确不同市场主体、监管主体等相关部门的职权分工,压实各自领域的责任内容,建立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长效机制,从建立联合整治专项行动机制、完善联合整治相关制度、总结专项整治经验推动完善立法、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四个方面合理治理。
记者注意到,2021年10月,重庆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与重庆市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迈出联合整治探索的重要一步。
在彭凯看来,机构不能因为怕被投诉、怕闹事、怕舆情而选择息事宁人。而针对这些行为,金融监管除了风险提示,还应当积极作为,纳入非法金融活动,公安机关等也应当主动出击,对其中可能存在的诈骗、寻衅滋事、伪造公章文书等行为予以行政追责和刑事打击。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新海则认为:这也说明消费者的征信异议处理和自身的信用管理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但是由于消费者人群分散,需求各异,涉及环节较多(例如征信异议处理就包括提出、受理、核查、反馈四个环节),需要社会多方位的协作和支持。
记者注意到,目前司法判例对类似协议的态度不一。在前述青海西宁判例中,法院即认为:协议名为信用管理公司对柴某征信报告有错误、遗漏的情况进行申诉,实为修改柴某在银行的逾期记录,该民事行为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
“在建立联合整治征信修复骗局长效机制基础之上,应推进征信修复骗局治理的立法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在具体案件治理中积累形成的实践经验、有益的对策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等,可通过完善立法以法律制度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为推动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陈建华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