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代理投诉”在个人信贷逾期管理领域表现为“反催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从前端营销覆盖的广度及深度(快手官方对平台内发布的“反催收”等高危金融广告行为进行整治,从启动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平台累计处置违规账号1989个,永久封禁账号559个),到“反催收”群体愈加庞大并呈现组织化、产业化运营特征,再到银行、消金等信贷机构及其合作方遭遇到投诉的频次愈加频繁,以至于严重干扰了银行、消费金融等信贷机构的贷后管理工作及第三方合作催收机构的正常运作。
当前已经有许多媒体和文章报道了“反催收”的运营形式及表现手段等内容,全面描述了“反催收”的真实面目。本文拟收集当下国家监管部门、地方监管当局针对逃废债及“反催收”发布的文件及传达的信息,来分析监管当局对“反催收”态度及思路的转变。
如下是不同监管机构近年来就逃废债、“代理投诉”及“反催收”行为发布的文件及对外传达的信息统计:
部门/机构
相关举措
时间
中国银行业协会
发布《关于防范银行业金融领域“非法代理投诉”风险的公告》,提出坚决抵制“非法代理投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网信、信访、司法、地方金融局等多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发现“非法代理投诉”的机构或个人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要及时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取证调查等相关工作。
2021年9月
福建银保监局
印发《关于开展打击不良代理投诉举报专项工作的方案》,《方案》提出了四项打击“代理投诉”的专项应对措施。成立打击不良代理投诉举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打击不良代理投诉举报专项工作,以银行业保险业“标本兼治”主动防范为主,联合外部力量“点面结合”精准打击。
2021年9月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湖南银保监局
联合发布《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投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揭露了部分非法社会组织通过专业代理投诉的名目,收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
2021年8月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沈阳市公安局、辽宁银保监局
发布《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投诉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提示:警惕“非法代理投诉”风险。针对部分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代理投诉”“全额退保”名义,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等行为提出风险警示及防范措施。
2021年8月
中央政法委旗下《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发表法官评论文章《反催收套路违法不可信拖欠款侥幸心理不能存》,明确指出“反催收”涉及刑事犯罪。“为“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时,如果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情形,则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而以欺骗、胁迫等行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引诱借款人掉入“套路贷”陷阱的,根据其具体情节,或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2021年4月
深圳银保监局
发布《3·15金融消费风险提示》:勿信“反催收联盟”等黑中介,切勿轻信非法牟利组织“代理维权”,一些反催收联盟和职业投诉等黑产中介打着“代理维权”名义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存在严重的信息泄露风险隐患。
2021年3月
中国银保监会
在媒体见面会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全力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强对“反催收”等违法违规网络群组的治理。首次将“反催收”明确定义为“违法违规组织”。
2021年2月
海南银保监局、海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口市公安局
多部门发布《关于打击金融领域恶意投诉代理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指出专业代理退保退息类恶意投诉呈现爆发式增长,部分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牟利为目的,怂恿、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退息”,唆使消费者恶意投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金融经营秩序。
2020年9月
北京银保监局
北京银保监局通过官方宣传渠道《首都金融安全》提示消费者,不当维权面临诸多风险,包括泄露个人信息、制造征信污点、加重经济负担等。如要维权,消费者应依法进行。
2020年9月
广东银保监局
下发《关于广东银行业保险业集中开展打击恶意投诉举报专项工作的通知》,提出集中治理不法分子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取得投保人委托后,套打内容及格式高度雷同的投诉举报信,捏造违法违规事实,向监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
2020年8月
国务院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新增了“打击恶意逃废债”内容。《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打击恶意逃废债。
2020年6月
央行上海总部、上海高院
央行上海总部与上海高院制定并发布《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提出合力打击逃废债等犯罪行为。
2020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2020年4月
深圳金融监管局
深圳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深圳市网贷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网贷借款人符合逾期超过6个月,经合法、必要的催收,且未按要求如实提交财产申报资料情形的,可列入严重失信网贷借款人名单,报送市互金协会。
2019年7月
北京金融监管局
北京市金融局发布《打击网贷恶意失信行为的公告》: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将对恶意逃废债网贷平台借款人、出险平台失联跑路的高管人员等典型失信人实施信用惩戒,逐步实现对所有失信人员的信用惩戒。
2018年11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上报本次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
2018年8月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专题座谈会上表示,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维护规范合同的存续效力,同时,进一步发挥司法协作、资金存管、信息披露、信用信息共享等基础设施手段作用,形成失信联合惩戒。
2018年7月
根据以上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及对外传递的信息,2021年初可以看做针对逃废债行为监管部门关注重心发生变化的分水岭。在此之前,针对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监管出台文件主要关注“恶意逃废债”,打击对象主要是特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
2021年2月26日银保监会在媒体见面会上,提出“加强对“反催收联盟”等违法违规网络群组的治理”,由此将“反催收”组织定义为“违法违规组织”。紧随其后,中央政法委旗下《法制日报》发布《反催收套路违法不可信拖欠款侥幸心理不能存》的文章,对“反催收”行为做了更具体的刑事犯罪界定。至此,国家监管部门对“反催收”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此后无论是地方银保监局,还是银保监协会的文件中,少了“打击恶意逃废债”的表述,多了针对“反催收”“非法代理投诉”的内容,这意味着监管的关注重心转移到协助逃废债的“代理投诉”“反催收”组织。特别是近期福建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开展打击不良代理投诉举报专项工作的方案》及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银行业金融领域“非法代理投诉”风险的公告》,监管文件中的内容不再是“提示”债务人,而是策划打击方案,开始采取实质行动打击“反催收”“代理投诉”。
“出来混的终究要还”,以盈利为目的的“反催收”、“代理投诉”“代理维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是对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公然挑衅,随着国家监管部门关注重心的转移,随着打击行动的深入,当下沉醉于“反催收”淘金盛宴,未来付出的或许是自由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