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老tan说法
银行信用卡到期未全部还款,很多银行按照全额计算利息,包括已经偿还的金额,除了收取利息之外,还要收取高额滞纳金或违约金,导致很多客户最后归还的利息和滞纳金或违约金比本金还要多,那么这种收费是否合法,如果金融消费者状告银行信用卡滞纳金与利息收费过高,法院会支持吗?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法院支持金融消费者的案例。
一、央视主持人告银行全额罚息胜诉案
【案情简介】
刷信用卡消费.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有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李某某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银行该规定无效,退还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败诉,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高应予以适当减少,终审判决撤销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建行北京分行向李某某返还扣划款项253.75元,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1、“全额计息”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该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日还款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五条第4款约定: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这意味着,李某某的信用卡逾期的利息计算方式,不是以未还的69.36元为基数计算,而是以账单周期内全部欠款.36为基数计算。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计息条款以账单周期内的全部消费款项作为计息基数,并非加重持卡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本案中利息计算是否合理
即使全额计息条款合法,在本案中,利息是否过高?
法院的观点是计息条款项下的利息属于违约金,李某某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向建行北京分行偿还消费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建行北京分行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建行北京分行因李某某未能按时还款而受到的损失,应是未偿还部分款项69.36元自首次消费记账日(3月15日)至该款项实际偿还日(5月3日)的利息损失。
参考《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有效利息约定上限标准即年利率36%,核算的银行利息损失金额为3.40元,显著低于按照本案计息条款计算的利息金额317.43元。
李某某上诉主张对本案中的透支利息即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以银行受到的利息损失为基础,结合未偿还款项占全部消费款项的比例较低、延迟还款时间较短、李某某的过错程度较轻以及银行的营利模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支持了李某某的上诉主张。
法院认定李某某支付的违约金包括两部分:69.36元欠款按协议约定日百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已偿还款项元,按照不超过日万分之一标准,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计算利息,两项赔偿金额合计63.68元,因而建行北京分行须向李某某返还扣划的款项253.75元。
二、银行告消费者归还信用卡滞纳金败诉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9日,被告李晓莉向原告提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农商行信用卡,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银行卡部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62×××04)。
因被告李晓莉未按期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9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截至2018年5月1日的逾期利息为.08元、滞纳金为.49元,从2018年5月2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滞纳金按天府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府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天府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李晓莉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诉请被告李晓莉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天府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透支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截止2018年5月1日,李晓莉尚欠原告的透支利息为.08元;自2018年5月2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以本金.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法院认为滞纳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损失、惩罚违约方,本案中按日利率0.5‰计收的透支利息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并体现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已经涵盖了滞纳金的功能,故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李晓莉给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借款本金.19元及透支利息(截止2018年5月1日的透支利息为.08元,自2018年5月2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以本金.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
虽然司法实践中出现过金融消费者胜诉的案例,但是目前还仅仅是个案判例。
2013年3月谢先生告银行全额罚息案就败诉了。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谢先生因对某商业银行逾期欠款计息不满,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谢先生称,其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了多笔透支消费,由于未能在约定还款期内及时归还足额欠款,被该商业银行告知将按照当月透支全额扣划利息,总共合计1600余元。谢先生认为,商业银行仅应对未偿还款项收取利息,全额计息完全是霸王条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涉案商业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查明,原告谢先生因透支被全额计息的情况属实。法院认为,原告谢先生与被告某商业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该合约第四条明确约定:“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指原告)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原告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按期偿还全部款项,所以被告全额计收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
1、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据此,银行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是于法有据的,这也是法院判决结果不一的原因之一。
但毋庸置疑的是,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批评商业银行。
2013年3月2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质疑信用卡透支计收复利是公然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尽管央视的观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失偏颇,但确给银行业带来了一定压力。
针对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计算的争议,希望商业银行能够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持卡人高度敏感的息费计收规则进行详细说明,主动提请持卡人注意,应严格遵守收费标准,避免违规收费。
金融消费者也应该注意要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以免给自己的个人征信留下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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