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智抗疫法律专题之七 | “新冠疫情”下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违约责任?

共同战疫2020年2月5日编者按: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地纷纷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分别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以及延长春节假期、禁止提前复工等一系列措施,司法、行

腾智抗疫法律专题之七 | “新冠疫情”下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违约责任?

腾智抗疫法律专题之七 | “新冠疫情”下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违约责任?

  共同战疫

  2020年2月5日

  编者按: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地纷纷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分别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以及延长春节假期、禁止提前复工等一系列措施,司法、行政政策也相应调整。这些措施和调整将直接影响着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与工作生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便于广大读者了解抗击疫情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公平公正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及纠纷,同心协力抗击疫情,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全所律师,自今日起持续编写和推送“腾智抗疫法律专题”系列文章,对疫情防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或纠纷进行相应的分析解答。

  本次推送的是第七篇,由来晶晶律师撰写的《“新冠疫情”下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违约责任?》。

  防控疫情,腾智同行!这是我们为疫情防控所尽的绵薄之力,愿疫情早日消散,祝大家都平安健康!

  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而来,为隔断疫情的蔓延,各省市纷纷采取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以及延长春节假期、禁止提前复工等一系列措施,以期尽快控制疫情。与这场疫情伴随而来的,还有部分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受阻,“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在这场疫情中被多次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本次新冠疫情的突发性及难以控制性,本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在一定情形下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当然个案中应该结合当事人的社会经验、进行民事行为时的预期、各地应对新冠疫情采取的管控措施产生的影响等,来考虑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关于“不可抗力”的适用后果,民法总则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减免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仅当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合同当事人才能依据此原则主张责任减免。

  那么新冠疫情下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是否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减免违约责任呢?

  1、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一般不会直接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不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减免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的适用需以因果关系为前提,即仅当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来减免责任。并且,这种影响必须是直接影响。

  在“非典”时期案例“王挺等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借款人提出由于“非典”、禽流感疫情的不可抗力和周边市政建设导致其逾期还款故要求减免民事责任,但广州中院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支持借款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民事责任。从该案例分析,仅当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还款履行时才有可能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减免违约责任。(直接影响: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逾期还款,间接影响:非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营商环境不佳→借款人无力还款→逾期还款)

  对于到期的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对应的合同义务为还款行为。疫情期间,政府部门虽然采用延长企业假期等系列控制措施,部分地区的银行网点也暂停营业,但并不影响借款人通过网上转账、ATM转账等其他方式还款,故一般情况下的疫情防控措施不会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即不可抗力事件不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力归还借款的,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减免违约责任。

  2、

  借款合同及法律、政策等对于新冠疫情下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减免有特殊规定的,则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订立有效的借款合同,如该等合同对于新冠疫情下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减免已做出明确约定,则虽然不适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借款人仍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减免违约责任。当然,借款合同中会约定该等内容的概率较低。

  

  另一方面,鉴于银行机构受银保监会统一管理,如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性文件要求各银行减免疫情期间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的,则银行机构将豁免或部分豁免借款人的违约责任。2020年1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作出《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门作出《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前述两份文件提出“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及“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该等文件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支持,待具体政策出台后,或可减免这部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来晶晶律师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士,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生。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理事。具有证券从业人资格,曾担任上市公司法务。擅长公司、投融资与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事务。

腾智抗疫法律专题之七 | “新冠疫情”下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载自互联网,该文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也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详情参阅本站的“免责声明”栏目。

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源于互联网,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转载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若有权属异议及违法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删稿。详情参阅本站“版权声明”及“举报投诉”栏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