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4年前疑被盗用身份办贷款!银行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决要还15万元,当事人已报警并上诉

极目新闻记者黄忠极目新闻见习记者柳琛琛9月6日,武汉市民栾先生向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热线反映称,14年前,有人冒充他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原江夏区豹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导致自己背负本金及逾期利息约15万元。“我从来没有从该银行

男子14年前疑被盗用身份办贷款!银行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决要还15万元,当事人已报警并上诉

男子14年前疑被盗用身份办贷款!银行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决要还15万元,当事人已报警并上诉

  极目新闻记者黄忠

  极目新闻见习记者柳琛琛

  9月6日,武汉市民栾先生向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热线反映称,14年前,有人冒充他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原江夏区豹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导致自己背负本金及逾期利息约15万元。

  “我从来没有从该银行贷款,也没有收到过钱,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现在这个钱,却要我来还,真是天降横祸!”栾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目前他已报警,并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意发现自己被银行追讨欠款

  “一开始我以为是诈骗,根本不信,后来经过了解,才发现自己莫名其妙背上了官司,还要还15万余万元。”栾先生气愤地说。

  栾先生今年42岁,2003年在武汉市江夏区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日常从事执法监督工作。他介绍,2021年8月,妻子在网上查询他的工作编制信息时,偶然发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刊登的一则公告:栾先生因一份签订于2007年的借款合同,被银行上诉至该法院。在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显示,银行要求栾先生偿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合计15万余元。

  “我从来没有到这家银行办过贷款,也没有拿到过这笔钱,怎么会被银行追债呢?”感觉莫名其妙的栾先生决定自己去查个水落石出。

  今年8月底,经过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了解情况后,栾先生获得了更多信息。当事银行提供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上显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下属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原江夏区豹澥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借款人栾先生发放了6万元的贷款,用于“购网箱、饲料等”,期限为2007年6月26日至2010年6月26日,签约地点为“江夏豹澥信用社”。

  令栾先生感到奇怪的是,《合同》上借款人处虽然手写着栾先生的姓名和印章,但与他本人的字迹完全不同,“而且我从来就没有办过名字印章。”

  在《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名并加盖有徐先生的名字印章。对此,栾先生介绍,徐先生是他舅舅的孩子,同样对此事不知情。记者联系徐先生时,对方称:“自己从未做过担保,也没有在《合同》上签过字,我也弄不清楚是咋回事。”

  “我没有申请过这笔贷款,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从事畜牧养殖业务,更没有收到过这笔贷款,银行提供的《借据核证行》中,借款人的银行账号也并非我办理的。”栾先生表示,如果不是他爱人发现法院公告信息,他可能至今都对欠贷款一事不知情。

  查询时发现办卡身份证号有误

  栾先生介绍,根据当事银行提供的《借据核证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将6万元贷款打到一个属于他的农商行账户内。

  8月底,他前往当事银行查询《合同》借款人账户相关信息时,所得结果更是令他大吃一惊:“银行柜员检查发现,这张卡虽然登记为在我名下,但其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我的身份证号码有位数不一致。”

  栾先生认为,名字虽然是一样的,但是身份证号不一样,“这个账户可能是别人开的,结果我背了黑锅。”栾先生介绍,正是因为与办理贷款账户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他的个人征信至今也没受影响。

  银行工作人员还告诉栾先生,由于贷款分文未还,银行依据《合同》,已于2019年9月23日将栾先生、徐先生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而且法院已经一审宣判了。

  栾先生展示起诉书和判决书

  极目新闻记者获得的民事起诉书显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期内利息.8元(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自2007年6月26日计算至2010年6月26日);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欠款本息.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3从2010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时为.39元);以上各项暂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时共计.19元。

  随后,栾先生急忙前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获得了此案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显示,因被告栾先生、被告徐先生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栾先生、被告徐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今年6月2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栾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期内(2007年6月26日计算至2010年6月25日)利息元,同时要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该6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栾先生聘请的律师——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竹永海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栾先生需向银行偿还本息以及逾期利息,合计约15万元。

  “我没看到法院的公告,因此错过了第一次庭审辩驳的机会。发现‘被贷款’后,我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很多影响,牵扯到不少精力,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栾先生无奈地说道。

  银行表示将配合调查等待二审

  “我们银行将尽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9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跟随栾先生来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该行风控部门有关人士针对栾先生的疑问一一做了回应。

  针对栾先生自称未办理贷款,以及贷款账户身份证号与栾先生身份证号不一致等问题,该人士表示,“身份证号可能是柜员录入时出现了差错。”他表示,根据银行保存的记录,办理贷款时,相关手续是齐全的,经办人员保留了贷款人栾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的身份证号和栾先生的身份证号是一致的。”

  记者了解到,借款到期后,根据栾先生身份证上的地址,银行部门一直在催收,也曾上门联系过,但是因为栾先生搬家,就一直无法联系上本人,于是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栾先生还钱。

  根据银行规定,办理贷款需要借款人与银行业务经理面签。对于栾先生提出的“要和当年银行业务经理对质”的请求,该人士表示,得知栾先生反映的情况后,银行内部查到了办款业务经理杨某某的名字,不过,该业务经理十多年前已经从单位离职。“我们也非常希望找到杨某某,从而了解当年办款详情。”该人士表示,案件已经过去了14年,银行也没有留存当年的监控视频资料。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8月27日,栾先生已向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豹澥派出所报案,反映“有人冒充其在银行贷款。”

  该银行人士介绍,警方已前往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豹澥支行,调取2007年贷款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银行方面已按照要求提供。根据银行记录,该笔贷款于发放之日的下午被人取走。

  “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提供办案需要的资料外,我们银行目前也在等待二审开庭审理,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判决。”该人士说。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分行办公室工作人员也表示,得知栾先生反映的情况后,银行内部肯定会作深入调查,下一步,将依照司法机关调查和法院判决处理贷款纠纷事宜。

  9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还跟随栾先生来到豹澥派出所提供相关案件资料。相关办案民警介绍,警方正在展开调查,至于是否立案,还在调查和收集证据中,案件有进展将及时通知栾先生。

  栾先生介绍,目前他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相信司法机关会查清事实的真相。

  9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该案正处于二审期间,依规不能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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