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文由某律师书写,在针对贷款夹带保费并且由保险公司进行诉讼案例具有绝对性参考意见,也是未来很多贷款逾期客户面临的问题。
案件事件:
A向网贷平台借款------放款方由B银行--------起诉方C保险公司
事件原由:A向平台借款,而被搭售保险,然后B向保险公司申请代尝,C完成了代尝之后,向A进行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保险保证合同纠纷【案号为号
对方诉状: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位赔偿的保险金.47元及其资金占有利息(以.47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5日起计算到付结清,斩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609.7元)
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提出答辩如下:
一、诉讼主体(原告)凭什么依据起诉被告?
被告贷款是事实,借款依据也存在,但错综复杂。被告是在玫富网贷平台借款,而放款方并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至使至终,借款人并未主动向保险公司购买任何保险,签订任何协议,做为被告我并不知情在贷款的时候搭售过保险。即使存在保险协议,也是在被告不知情或者在贷款时强制搭售保险,故被告提出两点质疑:
(1)原告在对被告诉讼的过程中,是否提供保险合同?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法》及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由此可见,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然而,并非任何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都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成立、获得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CA机构提供的可靠电子签名才受《电子签名法》保护。只有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才能“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司法诉讼中具备书证的法律效力,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而通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传真、PDF、可视化印章以及不能判断为可靠电子签名的普通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只能作为普通数据电文,经过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费用高昂、流程繁琐的鉴定过程,才能采纳为司法证据。
所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对被告进行诉讼时,是否提供电子合同原版?出具电子合同时是否出具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应的几点重要因素:
①CA机构颁发CA证书/公安部eID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②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③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如果没有,那电子合同就不具有合法性,故原告对被告的诉讼不成立,请法院给予驳回。
(2)贷款强制搭售保险已经违法,用违法的事实依据对借款人进行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2017年12月8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三点第五项:“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原,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6、《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五项:“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品”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强制要求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是违规行为。
国家政策多次重复强调贷款强制搭售保险是违法行为,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利益挺而走险,践踏国家法律尊严,是对社会的不尊重。
在整个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被告贷款逾期并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任何合约,也没主动申请保险公司代偿,而保险公司私自与平台玫富勾结,扣除被告1840元保费,属于违法。
在被告逾期的过程中,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多次骚扰被告,通过联系家人,联系亲朋好友的方式对被告进行暴力催收,让被告的人际关系一地鸡毛,也是被告长期逾期的主要原因。
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毕竟法律规定私自搭售保险已违法在先,况且原告在诉讼资质上存在疑议。
(3)肯请法院判决原告退回被告1840元保险。
理由:
1、原告从未主动与被告签署,申请、任何保险。原告在代偿服务等所有服务的内容中都未尊重过原告的意愿。
2、法律规定贷款强制夹带保险已经违法。
综合以上答辩,肯请法院:
1、驳回原告以上的任何诉求不成立。
2、肯请法院判决原告退回被告违法扣除的保费1840元。
如果你的贷款也夹杂保险,此篇答辩状或许就是你未来的方向,加油,负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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