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因各种原因应收而未收回的银行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以及如何会计处理?本文结合现行财税政策分析如下:
一、贷款应收利息逾期未收回的增值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金融企业应于应收利息的日期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但自结息日起满90日,如果利息尚未收到,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但不得冲减销项税额,实际收到利息时,转入表内收入,不再缴纳增值税,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表外核算的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作为一项债权,金融企业需加收利息或违约金,应于实际收到时,由表外转入表内,同时计提销项税。
二、贷款应收利息逾期未收回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贷款应收利息逾期未收回的会计处理。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所以,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后,全部企业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前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均停止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此提出了新的考核规则: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即贷款利息收入=贷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这与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采用贷款名义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并遵循“双90天”的规定有差异了,对于减值进行测试,确定相应资产的风险层级,这就跟90天没有直接关联了。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到期(含展期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当贷款逾期,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无力归还贷款时,银行会计部门应于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通过会计分录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核算时由会计部门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借款单位贷款户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发生罚息利率调整情况则分段计息。待借款单位的存款户有资金时,银行应按规定的扣款顺序,一次或分次扣收逾期贷款。扣收时,由银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应收利息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应转入“非应计贷款”账户单独核算。会计部门根据经审核确认不良贷款的相关单证,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非应计贷款——××借款单位非应计贷款户
贷:逾期贷款——××借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同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收入:应收未收利息
收回非应计贷款本息时,其会计分录为:
付出:应收未收利息
再转入表内(即已计提),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收回非应计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非应计贷款——××借款单位非应计贷款户
应收利息(按已计提利息)
利息收入(按其差额即利息调整余额)
对于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企业所得税中的利率应该是名义利率,利息收入按名义利率确认。但目前银行业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基本采用实际利率法。我们知道实际利率不同于贷款名义利率或者合同利率,其实质是贷款的内含报酬率,即将贷款在存续期间的现金流折现为贷款当前账面值的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具体来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与以名义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第一,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名义利率下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实际利率法下,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第二,确认方法不同。名义利率下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而实际利率法下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第三,对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确认不同。实际利率法下在贷款存续期内按期确认利息收入,不论贷款本金或利息是否逾期;名义利率法下遵从“双90天”的规定,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后,贷款应归类为非应计贷款,此后结计的利息转作表外核算,不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此前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需冲销;前者下的任何贷款的偿债现金流要首先确认一部分利息收入,其余才作为本金偿还;后者下的非应计贷款的偿债现金应首先归还本金,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作贷款利息收入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只跟名义利率法下的利息收入财务处理趋同,但与实际利率法下的利息收入的财务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实际利率法的复杂性,需要有有效的贷款和收入的核算体系和核算系统才能完成。但税务机关或税务中介机构缺乏核算或复核手段,很难计算出上述两者的差异,最终税务处理只能认同企业的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