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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2020年8月9日,谢某与成都某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和《信用卡购车附加费分期付款合同》,并与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担保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担保协议书》约定,担保金额为12万元,单期逾期达10天以上或者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时,则视为本合同根本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信用卡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2021年3月25日,因谢某逾期归还贷款,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偿2万元。经公司多次催要代偿款,谢某仍未支付。
2021年5月8日,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支付代偿款2万元,违约金元及律师费5000元。
02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委托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谢某未按约定向某银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某汽车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谢某应当予以偿还。关于违约金在《委托担保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谢某确系违约故谢某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根据代偿时间、金额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至于律师费的问题,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实际产生,故应由谢某承担。
03法院判决
判决谢某向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代偿款2万元,违约金4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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