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一周年,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正在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6月2日,记者从鸠江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适用民法典及新的司法解释案例。
2019年12月,芜湖市民孔某因购车需要而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贷款业务,并将其购买的宝马汽车抵押给该银行,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孔某的贷款提供了担保。
还款过程中,孔某出现了逾期,导致担保人即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代偿了孔某的信用卡欠款及费用共计近20万元。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将孔某起诉至鸠江区法院追偿上述代偿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要求代为行使抵押权,即要求对孔某抵押给银行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这一诉求与原来的物权法规定相矛盾,但事情发生在2021年1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依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判决孔某归还某汽车销售公司代偿款的同时,还判决在孔某未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某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行使对孔某车辆的抵押权,这意味着,孔某不还钱,宝马车也就拿不回去。
该案宣判后,孔某表示服判,并希望积极履行债务,取回车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下,日前,孔某履行了全部义务,某汽车销售公司也归还了宝马车并解除了对孔某的所有保全措施,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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