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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
—问题解答—
企业缓缴
Q1
什么是公积金缓缴?
答:缓缴是指企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报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暂缓缴存公积金的行为。
Q2
缓缴的公积金需要补缴吗?
答:需要。缓缴期结束,企业应恢复公积金缴存,并及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补缴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
Q3
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无法提供与职工协商的决议,可以申请缓缴吗?
答:可以。企业确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与职工协商的决议,可以承诺方式先行申请缓缴。企业应承诺与职工充分协商,并自申请缓缴之日起3个月内且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决议。
Q4
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需要什么资料?
答: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阶段性缓缴公积金申请表》。
(二)职代会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Q5
企业阶段性缓缴期限截至什么时候?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吗?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企业申请缓缴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仍需申请缓缴的,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Q6
企业阶段性缓缴期间,个人可以缴存公积金吗?
答:可以。阶段性缓缴期间,职工个人需缴存公积金的,由企业通过一次性或按月补缴的方式办理。补缴金额应按企业未缴、缓缴的实际月份数计算。
Q7
企业阶段性缓缴期间,有职工离职或退休等情况,如何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企业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职或退休等,企业应为职工办理补缴后,再办理转移、销户提取等手续。
Q8
阶段性缓缴是否适用于所有缴存单位?
答:否。阶段性缓缴仅适用于企业,其他性质的缴存单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缓缴企业职工申请贷款
Q9
受疫情影响经批准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受影响?贷款时能否视同正常缴存?
答:不受影响,视同正常缴存。
Q10
受疫情影响经批准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的职工申请贷款时,其收入如何认定?
答:受疫情影响经批准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的职工收入,以缓缴前一月的缴存基数为准。
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Q1
“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是什么意思?
答:“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是指:受疫情影响的公积金借款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且审核通过后,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月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但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应还未还的款项(含本金、利息)足额偿还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Q2
我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办理“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呢?
答: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受疫情影响,所在企业经公积金中心批准阶段性缓缴公积金的借款人,均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交办理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借款人未按月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不作逾期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困难的借款人一定要提前申请,如果未申请或申请未审核通过,发生了逾期还款,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作逾期处理,计收罚息,并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Q3
“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是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是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呢?需要什么资料呢?
答:(1)受疫情影响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企业的借款人,请通过“成都公积金”APP提交受疫情影响免转逾期申请,不需要提供任何资料;如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各服务部提交受疫情影响免转逾期申请的,请提供身份证件。
(2)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请提供身份证件、近半年工资流水,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各服务部提交受疫情影响免转逾期申请。
(3)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请咨询贷款银行。
Q4
“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这一阶段性政策什么时候结束呢?
答:该阶段性政策暂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结束。办理了受疫情影响免转逾期的借款人,请务必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应还未还的款项(含本金、利息)足额存入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卡中;自2023年1月1日起,如仍存在应还未还的款项,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作逾期处理,计收罚息,并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租房提取
Q1
本次阶段性支持政策在租房提取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阶段性支持政策提高了租房提取限额,调整了租房提取区域对应方式。
Q2
租房提取限额的具体变化是什么?
答:将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月提取限额,由一二三圈层分别1340元、1000元、800元三档调整为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1800元、郊区新城1200元两档。
将全市范围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月提取限额,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
Q3
已备案的市场性租赁住房区域对应如何调整?
答:将原按一二三圈层的区域对应调整为两档区域,分别为城市新区和中心城区为一档,郊区新城为另一档。
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城市新区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
郊区新城包括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Q4
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企业的缴存人,若未能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能否办理租房提取?
答:可以。
Q5
缴存人林某在1至5月均以无备案租房提取的方式,每月提取700元,在不考虑账户余额的情况下,其在6月最多可提取多少元?
答:在执行阶段性支持政策后,月提取限额调高至1000元,1至6月累积限额为1000元×6个月=6000元,林某1至5月已提取700元×5个月=3500元,其在6月可提取差额部分,最多2500元。
特别提醒:
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办理须知及相关表格请复制扫码下面二维码:
编辑|局办公室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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