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商品高度流通,金融也随之发达,现有人每天都会接到数个电话问需不需要资金周转。这是一柄双刃剑,对预期收益把握比较大,急需资金周转、或生活急需的人无疑是解燃眉之急。但有的人却是无所事事寅吃卯粮,取得资金后用于赌博或风险较大的投机生意,这如同饮鸠止渴,必然会无法偿还贷款。综合获得资金的渠道主要有几种:1.通过银行取得贷款,这种贷款的利率最低,一般须有资产做抵押且审批极其严格而较难获得。2.小贷公司,是有放贷资质的企业向特定人发放贷款,前述打电话询问资金需求的大抵就是这种。3.还有一种就是信用卡获得资金。
银行贷款和小贷公司的贷款如果还不上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是怀有非法目的、采取非法手段可能触犯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或拒不执行判决罪),但信用卡还不上,一般就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这就是银行各种推广信用卡的原因。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出台之前,只要欠信用卡经规定的催收程序仍不支付的,被判处刑罚几乎不容置疑,最终结果就是既要还钱,又要坐牢。笔者曾承办的案子就有当事人虽然抵押了房产,但是银行还是通过信用卡发放几十万的贷款,这样当事人只要有几期不还款,就会面临被公诉而处刑罚的窘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