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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借款160万,还款发现计息上浮引投诉
2019年6月17日,刘某来到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反映,2018年12月其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60万元,合同约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上浮5%计息。但刘某在还款时发现实际上浮10%计息,刘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A银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A银行按合同约定上浮5%计息,对其多还的利息给予三倍赔偿。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立即向A银行核实情况,A银行表示:涉案合同另有条款约定,合同约定利率如与实际放款日利率不一致的以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本案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但借据载明的利率上浮10%,二者不一致,应以借据载明的利率上浮10%执行,银行没有过错。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建议双方向当地第三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2019年6月26日,该调解中心举行了调解会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后确认双方对借款、还款等事实无异议,认为刘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所签订的合同及签字的借据负责;A银行作为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对“合同约定利率如与实际放款日利率不一致的以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应通过字体加粗等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A银行未履行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上浮5%执行,对已执行的上浮10%部分互不追究,并签署《调解协议书》,双方争议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例中,刘某与A银行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应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履行还款义务。A银行作为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和经营者,对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但A银行对该合同中有关利率约定的部分未进行醒目提示,同时,刘某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自愿签署了合同,双方均对此结果负一定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案例启示
合同中应以显著方式让金融消费者注意重要内容
1.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者和格式合同的制定者、提供者,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并按金融消费者要求予以说明。
2.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谨慎为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具体交易中,应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认真阅读,对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予以说明。
3.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调解具有独立、专业等优势,也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不伤和气、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是一种有效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好方式。
互动问答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可以不用刻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此说法。点击阅读原文可浏览昨日精彩内容,答案将于明天在本文的留言处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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