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家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的周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贷款,结果却遭到银行拒绝。
银行方面给出的原因是周某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不符合办理信用贷款的条件。
周某遂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黑龙江分公司自助查询机上打印个人信用报告,这才得知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分行资产处置经营部向征信中心发送了虚假不实的消息,将周某列入了征信黑名单。
黑龙江齐齐哈尔铁锋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周某调取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记载,周某于2003年3月31日在农行铁峰支行办理了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29.9万元,目前账户为逾期状态。
周某表示自己从未向该银行申请办理过汽车消费借款,对于借款事实和逾期情况毫不知情,《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和其他附件上均非本人签字、捺印,原告也从未收到过上述贷款。
换言之,周某莫名背负了一笔30万的债务长达17年而一直被蒙在鼓里。
周某与银行沟通后,银行方面并未主动核查客观事实,任凭征信中心记载虚假的逾期信息,导致周某的商业信誉度降低,经营贷款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经济受到损失、精神受到损害。
法院认为,经鉴定借款人签字不是周某的,农行行为侵害了周某的名誉权。最后,法院判决农行铁锋支行自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周某精神损害金7000元,并消除周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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