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遭人冒用身份办理了虚假贷款?还是其中另有缘由?大连男子王东(化名)和大连某银行、某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争议至今仍无定论。
日前,王东在买房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有不良征信记录,之后他查到自己曾经和大连某银行在1999年签订过两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而王东坚称,这两份合同是虚假的,是别人冒用自己身份办理的。为此他报了警,还将涉事银行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并认定贷款合同无效。2018年10月,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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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王东准备贷款买房,但是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他被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自己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贷款。
王东很纳闷:自己从来没有贷款逾期,甚至很少使用信用卡。“信用不良记录从哪里来的?”他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到,1999年,曾有人用王东的名义,和大连一家银行签订了两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这一债权于2004年6月从某银行出售给辽宁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后又在2004年11月转售给大连一家资产公司。“这事儿和我根本没有关系!我从来没有贷过款,也没有载合同中签名,更多所谓的抵押贷款毫不知情!”
王东说,两份贷款合同中还有公证书,自己找到公证处调查取证,大连市公证处依法将两份合同中的公证书撤销。“这足以证明这两份所谓贷款合同的虚假性。”同时王东称,自己调取涉案两套“抵押房屋”的档案,也确认这两套房屋也从未在自己名下。“而且所谓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1999年7月16日,次日起恰好是我登记结婚日期,从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档案馆调取原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从结婚登记申请书笔迹看,明显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签名不同,证明所有贷款合同的虚假性。”王东表示。
但是此事给王东带来的困扰还不止这些——很快,因为这两份“虚假贷款合同”,王东还被列入了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入住酒店,因此无法完成例行的异地技术支持工作,也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异地出差补助,经济收入损失巨大。经王东申诉,今年1月19日,中山区法院将王东从“老赖”名单中撤下。
但是无端端成了“老赖”,王东觉得自己经济受损,精神也受到伤害,于是他将某银行和大连某资产公司一起起诉到中山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消除负面影响、赔礼道歉、恢复自己名誉;判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2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东又改变诉求为判令赔偿自己经济收入损失8400元;判令两份贷款合同无效。
而涉事银行方面称,涉案贷款合同无论真假,所涉债权都已经转让给第三方资产公司了,而征信记录等相关的名单并非银行上传,王东无权向银行主张赔偿。而资产公司方面则解释称:虽然中山区法院已经将王东从老赖名单中撤销,但裁定书已经被大连市中院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此外,大连市公证处撤销原公证书,是因为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但并没有明确的阐述是不存在原告与银行的签署行为,还是说合同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如果本案借款确实与王东无关,应该报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在此之前,将王东列入“黑名单”并无不妥。
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经过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债权文书是资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现案涉公证书被大连市公证处自行撤销,法院随即终结了强制执行程序,原告王东认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系被告侵害其名誉权,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400元,因该损失并非原告直接损失,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王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给其造成严重后果,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判令贷款合同无效,和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2018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东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