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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同时在汽车金融公司抵押贷款。后因逾期未还车贷,汽车金融公司将车辆强行扣押。甲如何要回车辆?
实践当中,最常见的两种处理方法:报警与法院诉讼。
以车辆被盗抢为由报警,若警方介入,则能找回车辆。若不幸警方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未介入,则可以去法院起诉。不过即使未介入,报案也并非全然无用:在法院诉讼阶段,如果被告否认扣押了甲的车辆,甲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被对方扣押的事实,而前述报警记录、报警回执或者执法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就可以证明以上事实。
另外,如果是个人接受公司的委托,履行职务行为扣押车辆,则此时证明个人和公司的关系尤为重要。
甲到法院起诉的理由:
一、返还原物纠纷: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金融公司返还原物。
如车辆已经被处置、转卖,则需要支付等价赔偿以及因甲方无车产生的租车费用。汽车金融公司是否可以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车辆处置”条款进行抗辩?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禁止流押。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通俗地说,甲方支付了车辆购置款,卖方交付了车辆,汽车登记在甲方名下,甲方已经取得车辆的完全所有权。所以,汽贸公司约定的到期未还款时车辆抵偿债务(无须多退少补)的“车辆处置”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抵押权不包含占有权能,金融公司并无权随意扣押、处置或转卖甲方的车辆。
二、借款合同纠纷
至于甲方在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甲方逾期的,金融公司可以依据抵押贷款合同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甲无力还款时,金融公司可以与甲方协商以车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以优先受偿。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甲方,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强制执行甲方的车辆。但是,金融公司如果随意扣押、处置或转卖车辆,侵犯了甲方的合法财产权,甲方可以起诉金融公司,要求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在车辆毁损、灭失或者被转卖情形下,金融公司需要按价赔偿,还需要支付甲方在无车期间的合理损失。
什么是反担保?哪些人可以作为反担保人?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了担保,同时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作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是保证担保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方式,反担保也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反担保是否必须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呢?债务人本人当然可以提供反担保,但并不限于债务人,其他人也可以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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