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三十元贷款未还就被纳入征信“黑名单”
不仅五年内都无法贷款
更是在多个方面寸步难行
陷入“征信危机”的穆先生表示
有点冤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江津市民穆先生看中了一台汽车,奈何手上资金不足,又无财产可供抵押,只能“望车兴叹”。此时,某保险公司告诉他,不需要以资产抵押方式,只需按月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帮他作担保向银行贷款。
为了早日开到爱车,穆先生与保险公司签下了投保单,并在银行办理了担保贷款,分期36个月,每月1500余元。此后,穆先生每月按期向专门的银行账户还款。
时间来到2016年3月,穆先生第36期还款,也就是最后一期还款的时候,却偏偏出了纰漏。据悉,在当期保费和贷款本息到期时,穆先生的还款账户竟然余额不足。心大的穆先生本人也没发现,而是在随后几天才把钱转入。因产生了滞纳金,转入后的金额仍然不足以还款,导致还款失败。
当穆先生逾期已达80天时,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代为清偿了该期贷款本息及罚息1607.96元,此时穆先生还款账户余额为1576.98元,仍差30.98元。2018年2月,恍然大悟的穆先生才向保险公司清偿了欠款。
然而,麻烦事却远远没有结束。原来,保险公司在没有通知穆先生的情况下向征信机构报告了追偿信息。按照规定,虽然穆先生返还了欠款,但该条追偿信息仍将在还款之日起5年内出现在穆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上。
后来,穆先生拿着这样一份有“黑历史”的征信报告,在办理房贷、车贷、信用卡时处处碰壁,可谓是寸步难行。
2021年底,在了解贷款被拒的原因后,穆先生恼于保险公司“一声不吭”把他纳入“黑名单”,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消除不良征信信息的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
审理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保险公司代为还款时,穆先生还款账户余额仅差30余元便能还清欠款,可见穆先生并无拖欠贷款的主观恶意。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履行代偿行为将对穆先生的个人征信产生较大影响,但其代偿前未作提醒,代偿后亦未催收,甚至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仍然未事先告知。
在穆先生被拉入征信“黑名单”一事上,保险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份有不良信息的征信报告,在客观上可能导致穆先生在经济活动上的可靠性和偿债能力受到负面的评价。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消除该不良影响,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穆先生与保险公司已于日前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将穆先生个人信用报告里的被追偿信息清除,并向穆先生补偿元。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银行征信系统的建立,旨在为守信者提供便利,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征信系统中记载的内容形式上为逾期还款情况的客观描述,实质上引导社会对被记录者信用程度的认知。任何逾期记录都将对其社会评价形成贬抑,增加其今后办理房贷、车贷、信用卡乃至求职等各种市场行为的阻力。即使不良信息事件终止,征信机构也会在终止之日起5年内保存该不良信息。因此,征信记录对于被记录者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
以案为鉴,作为被记录征信的个人,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切莫疏忽大意或怀着侥幸心理,以免事后处处碰壁。而作为信息提供者,也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秉承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审慎上报失信信息。
全媒体记者:阮瑞雪实习记者:任敏
通讯员:闫洋
编辑:李婉龄编审:刘小勇
值班副总编辑:易志慧河流
总编辑:罗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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