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违法发放贷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违法发放贷款罪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违法发放贷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一、本罪的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能构成本罪。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二、对“关系人”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理解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赢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等等。

  四、关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理解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对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五、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1〕47号)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六、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构成本罪。(2)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3)客观表现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政治影响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

  常见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总结出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2.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3.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4.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5.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6.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7.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8.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9.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10.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11.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12.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13.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14.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其他相关内容

  何种行为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和程序(包括《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贷款的发放,即使因为债务人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偿还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何种情形符合该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刑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中关系人应如何认定?

  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所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属关系人。

  关于本罪如何量刑?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风险防范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银行每次贷款给借款人均需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查。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相关贷款材料均应进行实质审查,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刚入职员工,在业务操作方面,需要在老员工指导,应当认真学习银行内部操作规章制度,熟悉贷款流程及审查规则,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操作等。以下五点具体建议:

  审慎进行贷前调查,落实关键财产信息

  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前应严格按照银行内部流程,审慎调查了解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方式等,尤其是对于借款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股权等信息应查询核实,对于担保人的资质及其提供的各类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应逐一调查核实。

  按照流程严格审查,合法合规发放贷款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理由之一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审查不严”,因此,在贷款审批环节对于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审查;在放款和合同签订环节,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谨慎核实债务人身份,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执行贷后管理制度,持续跟踪及时催收

  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资金流向、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应及时催收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讼保全等法律措施。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突破法律规定

  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向关系人(即我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所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掌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被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是在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出现。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对于贷款审查不严甚至严重违规,客观上配合了犯罪分子的骗贷行为并造成巨额损失,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发放流程中的各项具体规定,通过学习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坚决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或拉拢腐蚀后参与到刑事犯罪活动中。

  综上,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就如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应当时刻警惕,以免违法犯罪,悔恨终身。

  刘兆庆律师简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民革党员,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文化品牌委员会主任,京师全国刑委会理事,河南省律协刑委会委员,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嘉宾律师,河南农业大学联合导师,河南警察学院实习指导老师,河南升达经济管理学院校外实务导师。专业领域:刑事案件辩护、法律风险防范及讲座、重大疑难民商案件代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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