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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贷款,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简介
转贷·夫妻共同债务
夏某与顾某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6年11月离婚。在夏某与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夏某以周某某名义向银行、信托公司等办理贷款用于A公司经营。贷款逾期后,各银行、信托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周某某向银行、信托共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
周某某、夏某分别曾系A公司工作人员,总经理。顾某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且证据显示其参与公司经营,后于2016年5月31日变更。
判决结果
夏某、顾某归还周某某借款367,370.15元。
案件分析
法规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不应当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周某某通过向信托公司、银行申请贷款及直接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交付夏某使用等方式获取资金、用以出借,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夏某要求周某某出面向金融机构贷款以获取更多的贷款资金,存在过错,对于周某某须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亦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周某某另主张本案所涉钱款系属夫妻共同债务,顾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周某某认为,涉案借款用于公司A公司经营,顾某时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时也会到公司参与经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夏某、顾某均认可本案所涉钱款系用于A公司的经营。顾某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而从相关证据可见顾某亦有参与A公司的经营。同时,结合本案所涉钱款亦有部分系转入顾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之事实,顾某对涉案借款理应知晓。即使如其所述,该公司由夏某实际经营,亦符合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法定情形。此外,无论顾某有无实际经营该公司,该公司经营的收益及风险均由顾某享有及承担。故法院据此确认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顾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在本案中,周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贷款或将自己的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从法律角度来说,贷款人要求其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在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催收的对象是周某某,因逾期还款导致的信用记录影响的也是周某某自身。如果夏某能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可能无法向夏某及顾某追索;即使如本案中周某某胜诉,但如果夏某及顾某无力还款,那么周某某也很可能无法实实在在的拿到款项,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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