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借款人如何依法还款?在这些案件中,“套路贷”、非法放贷、黑恶势力掺杂其间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一句“依法还款”会让借款人无所适从。公平起见,应当做到出借人(集资参与人)、借款人的利益兼顾,权益同等保护,区分不同情况正确看待和处理依法还款问题。
一、【合同无效】P2P平台将出借人的钱拿过来自己放贷给借款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无效,相应的利息约定也无效,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应当如数偿还,至于利息:
(一)2020年8月20之前的,借款期间不计算利息,但是逾期的,平台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2020年8月20之后的,借款期间不计算利息,但是逾期的,平台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非法放贷】P2P平台经常性地将出借人的钱拿过来自己放贷给借款人的,属于非法放贷,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借款人本间尚未偿还完毕的,未偿还的本金继续退还或者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多偿还的,平台相应退还给借款人。
三、【套路贷】属于“套路贷”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借款人本间尚未偿还完毕的,未偿还的本金继续退还或者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多偿还的,平台相应退还给借款人。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P2P平台既不能以良性退出为名蒙骗出借人,也不能以追赃挽损为名侵害借款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到其中的复杂性,切忌顾此失彼,做到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