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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4日,在银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透露:“截止今年8月末,全国在运营的网贷机构(P2P平台)为15家,比2019年初下降99%,借贷余额下降了84%,出借人下降了88%,借款人下降了73%;网贷机构数量、参与人数、借贷规模已连续26个月下降,网络借贷领域风险持续收敛。”
就在一个月前,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金融管理部门持续整治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将加大对网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治理金融乱象的大背景下,随着越来越多的P2P平台被清退,各种逃废债行为可谓花样百出、丑态毕现。官方层面的表态,不啻于为破此局面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一、大背景下的P2P行业逃废债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P2P行业兴起的初衷,抛开空洞的口号,本质上也是为了那些拿不到银行贷款而又急需用钱的人们提供帮助。但随着整个行业的野蛮生长,潘多拉魔盒就此打开,各种“暴雷”怪象层出不穷。大梦惊觉后,人们心里留下的,除去对投资风险的敬畏与反思,同样充斥着对逃废债者的愤恨与无奈。
民法意义上的债,以请求给付为内容。“逃废债”指的是债务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有能力给付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即有还款能力,但无还款意愿,强调主观上的故意逃避。对于逃废债,民法上一般将其作为违约行为处理。从行业角度,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布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简要规定了债务人及关联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十余种情形。
二、P2P平台发生逃废债的具体成因
1、借款人信用缺失
常见而言,P2P平台的主要业务类型包含个人消费贷、供应链借款、企业流动资金贷等。除去房抵贷、车抵贷这类有抵押物的典型项目,无抵押的纯信用贷同样数量庞大、市场占比较高。由于缺乏其他增信措施,平台在发布项目标的时一般仅审核借款人基础信息,因此纯信用贷的履约高度依赖于借款人的自觉性,坏账率因之水涨船高。实践中,当P2P平台经历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后“暴雷”,借款人顺势拒绝还款,并通过更换联系方式、煽动他人效仿等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团贷网”案借款人张某添等)。大量逾期债权引发的各种纠纷闹得一地鸡毛,甚至构成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风控措施不到位
基于经营方针及用户定位的差异,每个P2P平台做的风控各有不同:例如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平台,重点是对担保公司实力的调查;做消费金融等个人业务的,更侧重于审核借款人资料,包括收入状况、征信记录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P2P平台本身定位于信息中介,在对借款主体进行风险评估时,无论是信息采集、资料审核还是担保手段等,其准入门槛较之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可谓相去甚远。P2P平台自身风控体系不健全情况下完成的评估授信,借款人违约风险自然较高。
3、行业规范的滞后
作为“互联网+”的衍生品,依托着“金融创新试验”的春风,P2P行业过往的发展速度令人咋舌,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近年来,银监会等部门不断出台、完善相关监管细则,规范行业发展中的种种乱象。但由于相关立法程序繁复、耗时冗长,法的滞后性在此状况下体现得淋漓尽致。司法实践中,鉴于法律法规层面对逃废债行为尚无明确界定,各地处理具体问题时的力度也强弱不一,对那些企图趁机浑水摸鱼的借款人,似乎也多出几分底气,在逃废债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了。
三、面对逃废债,我们怎么做
2018年8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借由相关风险事件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
但缘于各种复杂因素,P2P平台上的逃废债问题存在其特殊性,除了动辄千万元以上资金体量,每个平台涉及的用户更是数量繁多。“虽鞭之长,不及马腹”,要妥善处理此问题,仅靠P2P平台自身的力量难以企及,更需要广大用户、政府部门及办案机关等不同主体多方联动、对症下药。具体而言可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征信系统惩戒力度
此处提到的征信,既包含官方层面的人行征信,也纳入了以百行征信为代表的民间机构。对于已是风雨飘摇的网贷行业,征信系统的意义想必不言而喻。
监管部门对此也非碌碌无为,2019年9月出台的《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的通知》,一定程度上不仅支持在营网贷平台接入征信系统,更强调应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网贷平台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等。
地方层面以深圳市为例,截至2020年9月已累计向社会公布了49批网贷失信人名单,表明P2P网贷不再是恶意逃废债的法外之地。因此,拥有征信体系的约束必然对借款人有所警示,对那些企图恶意逃废债的人而言,网贷行业征信系统的不断强化增加了失信成本,也提升了他们的履约意识。
2、保持还款渠道畅通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P2P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平台就此停摆,与之相关的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导致借款项目无法完成兑付,客观上也为逃废债滋生了土壤。
这种情况下,若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往往以案涉P2P平台已处于刑事程序为由,认为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并裁定驳回起诉,导致出借人难以及时获得救济。
面对此困境,或许更需要办案机关依据其掌握的平台项目资料及用户名单,适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披露案件进展,要求尚未兑付的借款人主动履约,并指定专门账户供其还款(如深圳“微品金融”平台案);从另一个角度,畅通还款渠道也给予了出借人收获回款的信心,有利于安抚其焦虑情绪,避免不必要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3、出借人应审时度势,灵活应对
在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由出借人、借款人、P2P平台等主体共同签订的《网贷借款合同》,法律效力并无瑕疵。实践中绝大多数虽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亦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会因为其恶意逃脱或者P2P平台的停业倒闭而灭失,出借人依然拥有追回资金的权利,相关监管文件也曾予以强调(如北京市《打击网贷恶意失信行为的公告》)。
“暴雷潮”下,也有部分负责任的P2P平台选择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出借人与借款人商讨兑付方案。事已至此,针对有意愿还款的借款人,出借人在谈判时可灵活选择,如接受分期还款、以物抵债等选项,争取最大程度挽回损失,方为现实之选,亦可使自身免于陷入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至于那些本已逾期或恶意逃债的借款人,客观上能够对其进行追诉的,出借人也应及早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主张,并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避免诉讼时效经过等情况产生而造成额外损失。
四、结语
综上,P2P网贷行业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做的是借贷撮合业务却又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宏观上对P2P行业的规制,既有法律也有政策,其过程亦是一场拉锯战。由于今年疫情带来的经济下行以及监管力度的不断收紧,让一时风光无两的P2P行业终归落下大幕。时至今日,人们更多谈论的却是如何收拾残局的问题,借款人逃废债亦是其中之一。在P2P“暴雷潮”的大背景下,更需要多方齐心协力,才能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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