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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贷款。
一般来说,保单质押贷款是储蓄型的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功能。健康保险(比如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一般不能进行保单质押贷款。究其原因,是因为保单贷款的核心在于用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物质押给保险公司或银行,以达到担保作用,让借款人放心贷款。而像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这些险种,不是储蓄型而是消费型,不具有现金价值,所以不能作为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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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的前提:现金价值
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现金价值是如何产生的呢?
保险的作用是防范风险,风险的本质是概率。以终身寿险为例,一般来说,投保人在30岁时死亡的概率比在70岁时死亡的概率要低,按照保费和风险相适应的原则,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年轻时应该每年少收保费,在投保人年老时应每年多收保费。
但是,投保人的创富能力往往是相反的——年轻时赚的多,年老时赚的少。等到年纪大时让投保人支付更加高额的保费,投保人很有可能交不出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保险公司就将整个缴费期间的保费进行平均,让投保人每年交一样数额的保费。这就造成了年轻时保费会多交一点,年老时保费会少交一点的局面,年轻时多交的保费就会存在保险公司,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储蓄,这就成为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提供了一个保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该保险单上应分摊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销售保险人员支付的提成-保险公司已承担该保险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页]
按照这个公式,我们就可以理解,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动态的。投保人投保后,在保单的初期,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减去上述费用之后所剩无多,所以,一定是在投保了一段时间以后才能产生现金价值,这也注定了短期的人寿保险很难有现金价值。所以长期的终身寿险和年金保险是进行保单质押贷款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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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的方式
投保人进行保单质押贷款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将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发放贷款,当投保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使贷款本息累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终止;
另一种是将保单质押给银行,由银行发放贷款,当投保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由保险公司偿还本息。
金融机构在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要遵守以下原则性规定: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194号,1998年7月3日。]:
1、保单质押贷款仅对个人寿险保单办理,团体寿险不能办理。
2、被质押的保单必须有现金价值。
3、保险合同中需要有保单质押的条款,方能办理保。
4、保单质押贷款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尤其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投保人方能办理。
5、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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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新规解读
为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2020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管理流程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与1998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相比,《征求意见稿》有更加符合目前经济需求的变化。
首先,对于可质押贷款的保单范围,《批复》规定可质押贷款的保单仅对个人寿险保单办理,且该份保单的个人寿险保费应支付两年以上,当保单产生现金价值后,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才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借款。
而《征求意见稿》则将可质押贷款的保单范围扩展到个人人身保险,即对超过一年期,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账户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均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
其次,对于保单质押的贷款期限,《批复》规定,保单条款中要明确规定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每笔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了贷款期限。
再次,对于保单质押贷款的金额,《批复》要求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并且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限内,保单贷款的本息之和(若有自动垫交保费约定时,应计入垫交保费的本息之和)必须低于保单现金价值。
而《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对保单贷款的本息之和并无规定。但如果投保人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之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可依据贷款协议约定对保单进行效力中止处理。
最后,对于贷款偿还,《批复》规定当投保人逾期不偿还贷款,使贷款本息累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
而《征求意见稿》对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形,则规定可按照贷款协议约定进行展期业务处理,但保单质押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保单质押贷款展期后,贷款期限仍应在保单有效期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投保人的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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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保单质押贷款方便灵活,是企业家缓解现金流危机的重要工具。相比传统的银行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有以下几个优势:
第一,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质押物或抵押物,而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无需提供其他质押物;
第二,保单贷款的放款时间比银行贷款短,贷款的资金量也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第三,银行贷款提前还贷有违约金,利息成本较高;保单贷款则可以随时偿还,并且不影响保单的保障功能和保单分红,利息成本较低。
文/郑苒律师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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