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黑龙江的周某,从未在农行办理过汽车消费贷款,但他的个人征信却因一笔农行汽车消费贷被拉黑,从而影响了个人的名誉。
红星资本局12月23日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经过法院判决,周某的不良信用记录被消除,并且获得农行7000元的赔偿金。
2020年8月,周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贷款时,被银行告知征信存在不良记录,不符合信用贷款的条件。于是周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打印了个人信用报告,发现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SH)有一笔贷款状态为呆账,自己也已经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这笔呆账为2003年3月31日周某在农行铁锋支行办理的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借款金额共29万元,账户状态为逾期。然而周某从未向该行申请办理汽车消费借款,对于借款事实和逾期情况毫不知情。
周某前往农行铁峰支行进行沟通,双方沟通未果。周某认为,银行并未主动核查客观事实,任凭征信中心记载自己虚假的逾期信息,侵害自己的名誉权,致使自己的商业信誉降低,经营贷款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经济受到损失,精神受到损害。随后,周某农行铁峰支行起诉至法院。
2020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的过程中,周某提交的认定书显示,2003年4月15日《贷后第一次跟踪检查表》、《购车协议》、2003年3月31日《汽车消费借款合同》、2006年3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中的签字及捺印均与送检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捺印。
对于上述认定书,农行铁锋支行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法院指出,经过鉴定,该笔贷款合同及相关附件中的借款人签字均不是周某本人书写,农业银行在没有查明借款人的身份情况下,向征信机构报送周某的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使周某的名誉权遭受了侵害,其行为侵害了周某的名誉权,周某有权要求银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最终,法院判决:农行铁锋支行消除周某贷款29.9万元呆账的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一次性给付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元。
不过,在该案件中,这笔29万元的贷款是谁贷的?通过哪些证件资料贷的?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如何审核把关、资料又是谁签名捺印的?该裁判文书并未披露。
红星新闻记者李伟铭李晨
编辑陶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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