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借款人王某贵(其妻罗某)于2014年3月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由其哥王某洪、嫂何某二人做保证担保。该笔借款为借新还旧,实际用款人为保证人。该笔借款于2016年3月份到期,借款后从未支付利息。另:保证人王某洪、何某夫妇有信用贷款5万元,社会借款100余万元。王某洪在外省承包小工程,有两子女,何某在成都茶楼打工兼照顾小孩;王某贵在本地打零工,偶尔承包小工程,2016年7月离婚,在眉山打工,小孩随她。两笔借款均未付息,欠息约有6.8万余元。2016年8月信用社拟采用诉讼方式清收。
二、案情分析
1、两兄弟以前经济上也较宽裕,也善经营,因而能在本地借到较大额度资金,但之所以不付利息,可能有赖帐思想;2、该户贷款名保证担保,实质为信用贷款,现在借款已逾期半年,多次电话无果,得知借款人、保证人均已经营陷入困境,现金清收可能性极小,通过诉讼方式执行财产抵债也不能催收多少回来;3、借款人王某贵有一套房改房。清收障碍:1、因不重视信用社的债务,有赖帐思想,配合信用社工作的意愿不会很强;2、人在外地,多年未归,沟通不方便。经评估,最佳清收方案为重组,并且将住房作抵押,可在一定程度降低风险。手段为通过诉讼迫使借款人同信用社进行接触沟通。
三、案情发展
诉讼以后,发现保证人何某与王某洪有矛盾,常因债务问题吵架,且何作为被告有维护声誉的意愿,借款人王某贵同样也有声誉顾虑。信用社清收人员决定利用这两点进行攻心。一是找到借款100余万资金给王某洪的债权人黄老板,透露信息给他,王氏兄弟因信用社的贷款到期没还,被信用社诉讼了,一旦上了法院失信人名单,王氏兄弟找工程可能要受到影响,这样,他还款能力更将受限,唯有重视信用社的债务问题并妥善解决好,才对大家有利。目的在于利用黄老板向王某洪催帐,让其感受到压力,从而不得不重视信用社的贷款问题。二是利用王某贵加了信用社催收人员的的条件,在朋友圈发关有关本地法院公告失信人名单、全国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文章等信息,传递失信将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信息,破除其赖帐思想。同时,将该户不良贷款情况上报县联社,取得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批示该户贷款如果要重组,必须取得房产或公职人员的担保。其后,催收人员在向借款人王某贵沟通的过程中,向其出示了县联社的正式批件,同时,直接讲清如未归还贷款被告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王某贵也坦言,这段时间,通过看朋友圈发关的相关法律知识,也意识到欠债未还的严重后果,他也想解决这个问题,但他无能为力,只能寄希望予他哥王某洪,并且他们两弟兄也多次电话交流过,但他哥就是说没钱。他为证明自已,当即打通他哥王某洪的电话,交给催收人员接听。催收人员在电话中向王某洪再次阐明此次诉讼如果债务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对其全家族不利的法律后果,嘱咐其一定要重视,马虎不得,并将县联社的批件内容告知他。王某洪表示:一定在国庆节前将利息付清,争取重组贷款。
几天,王某贵告知他愿将房产作抵押进行重组,经核查,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为大证(该宗土地未进行分割),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因此,王某贵的住房不能作为抵押物。如要重组,按批件要求,只能换符合条件的抵押物或公职人员担保。王某贵表示有点难,不好找房产也不好找人担保。
随着开庭日期临近,多次询问利息情况,王某洪一二再,再二三往后拖延。10月20日,法院开庭调解此案。借款人王某贵、王某贵前妻罗某,保证人王某洪之妻何某到庭。罗某提出该笔债务与其无关,并提供法院调解离婚的协议作证,协议内容的确表明该笔债务由前夫承担,与其无关。信用社催收人员从法律角度向罗某讲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务,如果在法院的调解协议上不签字同意调解内容,信用社作为原告将要求法院判决此案,你罗某仍将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只有该笔债务按联社要求重组了,你才有可能免责。罗某、何某在向王某洪电话中追问,得到王某洪的一定会打款回来的答复后,罗某才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协议约定11月1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本息。
11月15日左右,王某洪将欠息全部付清。信用社在收到利息后,向王某贵询问担保情况落实得如何,王答复,没办法,信用社也告知,那么你这笔借款就无法重组。
2017年1月,信用社根据生效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某的银行存款8万余元。
四、执行波折
当罗某的银行存款被冻结后,借款人王某贵很生气,向催收人员质问:当初你们答应利息结清就重组,为什么出言反尔?催收人员答复:你是看到县联社的批件的,并且是原件,上级要求你必须提供合格的抵押物或公职人员担保,在结清利息后才能重组,现在你们仅仅是结清利息,并没有合格的担保,中途,我们也多次询问找到担保没有,而你也承认没找到,我们也给讲明了调解协议生效是要申请执行的,造成现成这种情况,主要责任在于你们没有落实担保条件。王某贵无话可说。
2017年2月中旬,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划款还贷。某日,法院通知到院里解决执行问题。到庭人员有被执行人王某洪、王某贵、罗某。其中罗某还带着其约6、7岁的孩子。罗某哭诉:信用社说了结清利息就要重组贷款的,你们出尔反尔,故意设圈套整人,你们晓得我跟信用社的贷款无关,骗了我,不然我是不会签字的,你们欺负我孤儿寡母,我是坚决不会答应的。如果要划我的钱,我就死在你们法院、死在你们银行。实际用款人(保证人)王某洪也提出:保证在2017年国庆前将贷款还清,请你们银行将罗某的存款解冻。催收人员事前是如此分析情况的:第一、从执行程序来说,信用社一方是可以不到法院去商谈怎样执行,但因之前得到被执行人情绪较激动的信息,为防止信用社和被告双方矛盾激化和出现更恶劣的后果,到法院去目的在于消化对立情绪,这项工作必须做,利用法院场地和法院的工作人员,更有利于达到目的;第二、之前从未见过面的王某洪,这次从处省赶回来,应该是其兄弟王某贵逼回来的,说明借款人王某贵的情绪是针对其哥,而不是针对信用社;第三,要化解信用社和罗某和矛盾,就要把问题的焦点归结为王某洪不还贷款,一旦还了,啥子问题都没有。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发现罗某越来越激动,开始出现蛮不讲理的思想,在法院的调解下,信用社一方让步不马上划款,冻结至2017年9月30日,如果王某洪不还贷款,信用社将强制扣划。同时,法院和信用社的人都指出:法律后果上你经济必须受损、家庭亲情割裂、王某贵和罗某离婚,都是因你王某洪有钱时不还银行贷款拖累的,现在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将银行的贷款还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最终,罗某默认结局,不再哭闹。
五:总结
虽然该户贷款没有收回来,但清收是成功的。
第一、借款人违约成本扩大,有利于净化信用环境,这是收贷的根本目的—收一笔贷,度一家人,净一方土。
第二、该户借款欠息全部收回、还有部分资金冻结,并不是全损,在经济上是能收获的。
该户贷款清收,整体上谋划正确,分析到位,策略得当,应对无误,每个步骤环环相扣,才至始对终牢牢把控住整个局势。该户清收具有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