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经济压力增大,不少人信用卡都还不上,有人担心会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责。
最近接到几个法律咨询,都是关于信用卡透支后无法归还,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虽然转行律师后没有代理过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但是原来担任法官时,审理过不少此类案件,网上公开文书的有21件信用卡诈骗罪和6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更是见证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断更新与完善,尤其是针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自认为对这一问题有一定的发言权,在此斗胆与各位朋友共享,不当之处还望海涵。
1、信用卡透支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涉嫌犯罪?
只有透支信用卡是恶意的,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额要求,才有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四)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5万元)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因此,如果您的信用卡已经透支且无法归还,只要数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并非恶意透支,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对犯罪数额的准确理解
对于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要素,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仅提醒一句,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之所以把银行收取的费用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是因为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并且不同银行对其规定的数额不同,作为恶意透支数额予以认定不尽合理,故上述解释作出了排除性规定,客观上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举个例子,如果行为人透支最终没有归还,银行报案说损失5.2万元,这时就要判断本金到底是多少。之前归还过多少利息、支付过多少罚息和滞纳金,扣除这些数额后,如果少于5万元,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3、对银行催收行为的准确理解
什么是催收?打个电话说一句你该还钱了,是不是就算催收了呢,是不是马上就可以报案追究刑事责任了?并不是。银行的催收行为必须是“有效催收”,而且要给予持卡人一定的时间期限。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银行的催收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此外,只有经发卡行进行两次催收后,持卡人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才可能属于恶意透支。
所以,理论上,从第一次被银行催收之日起,持卡人还有至少四个月的时间与银行沟通协商,甚至最终无法归还时,可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求轻缓化处理。
4、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持卡人到底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正常的透支,这才是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其行为完全符合前面的客观要件,也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最难的事情,就是对主观故意的准确认定。只能根据持卡人的客观行为,结合社会理性人的通常做法,来判断持卡人的主观方面。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应当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诸多因素作出判断,不能单纯以一句“持卡人没有按照规定归还欠款”就草率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而言,如果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况的,就可以认定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当然,这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如果持卡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推翻了这种法律推定,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在被银行第一次催收的4个月的黄金时间里,持卡人有很多工作可以做:
(1)积极与银行协商,达成并履行符合实际条件的还款协议,避免被银行报案;
(2)对归还信用卡的本金进行准确统计做到心中有数;
(3)向亲戚朋友借款归还银行,将银行债务转为自然人债务;
(4)回顾自己的经营经历,考虑疫情与经济下行之间的关联,尽量排除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恶意,最简单的主张就是款项不能归还,与自己的透支行为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5)如果自己心里清楚,确实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了(例如为了经营,密集地办了十几张信用卡都还不上了,再如通过他人刷POS机的方式替自己归还信用卡,甚至又如办卡时提供了虚假的资金能力信用证明的等等),建议在银行报案之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6)找律师咨询,判断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