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卢某聪、卢某裕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一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元、被害人兰某经济损失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卢某聪、卢某裕在平果县成立某公司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2017年11月、12月,被害人吴某、兰某因急需用钱,分别到该公司抵押借款、元。被告人卢某聪、卢某裕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约定以GPS费、GPS安装费、流量费、抵押登记费、平台服务费等名义分别扣除被害人吴某、兰某相关费用8575、5000元,被害人吴某、兰某实际到手、元,但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出借金额偿还本息。后被告人卢某聪、卢某裕要求被害人吴某、兰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费、高额拖车等费用,并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车辆相要挟,分别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元、被害人兰某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聪、卢某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活动中,虚增贷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采用私自扣车、强制变卖车辆等手段相威胁,迫使被害人被迫交付财产赎车,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平果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此案的公正判决,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权威。
▍内容来源:平果县人民法院(如有侵权,烦请联系删除)
END「热门贴」
戳下面的原文阅读,更有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