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法庭调解“三十六计”
第二十三计
化繁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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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为购买汽车,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元,期限三年,并同意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某银行,武义某汽车销售公司自愿作为担保人,为王某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王某与武义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王某同意将武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王某所购车辆的第二顺序抵押权人,若王某违约,还应支付违约金。因王某逾期未归还银行贷款,由武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偿还.7元。后经本院判决王某返还武义某汽车销售公司代偿款.7元并要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元、诉讼代理费5000元,共计.7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武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调解过程】
承办人拿到案件以后,第一时间通过总对总查询王某的财产,并联系了王某了解情况。王某反映了一个情况,说当时车子就开了一个月左右,就将车子开到申请人处,一直到现在,都处于申请人控制下。同时,王某也表达了自己有还款的意愿,但是因为疫情等原因,之前一直在老家没来处理,现在人在武义。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承办人联系了申请人核实了情况,确实车子一直停在申请人处。
考虑到这个案件确实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王某也有还款的意愿,承办人召集双方来到法院协商处理。在调解现场,双方对事实都没有争议,但是王某提出车子停在申请人这里这么久,现在也卖不起价格,要申请人承担责任。而申请人表示他们一直在联系王某,但是王某一直不配合处理。考虑到双方的争议比较大,而且对车辆现在的价格也不明确,承办人建议双方一起去了解一下现在该车的行情,并考虑一下该车怎么处置。一个星期后,承办人召集双方第二次调解,王某表示了解过行情,但是要申请人承担元的折旧费,而申请人只愿意出5000元。双方争执不下,再次不欢而散。
在双方当事人走了以后,承办人陷入沉思,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能双方还要就车辆的折旧费通过诉讼予以明确责任,增加了双方的诉累。于是,承办人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联系,从减少诉累以及自身利益等方面考虑,做双方的工作,终于,双方对处理方案趋向于一致。于是,承办人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车子的转让款元支付执行款,折旧费8000元折抵执行款,剩余款项分两期支付,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约履行了第一期。
【以案说计】
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车辆长时间在申请人的控制下,较长时间未能处理债务纠纷,双方对车辆折旧费存在很大争议,若不能一并在本案中解决,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强制执行,还会激化双方矛盾。本案承办法官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车辆折旧费为契机,以减少双方诉累以及解决双方矛盾为出发点,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案件化繁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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