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3年11月
小林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并贷款560万,借款时间为一年。为了担保主借款合同的履行,他的妻子和朋友马先生、刘先生向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此外,银行还和刘先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其为上述贷款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并约定了具有视为送达效力的送达地址。
2014年11月
小林无法按约清偿全部债务。
2016年11月
银行就涉案贷款债务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并且向马先生、刘先生的户籍地址和合同约定地址都寄送了《敦促履行还款义务之律师函》。但证据显示银行寄错了地址,他们并未收到这封函件。
2019年11月
法院裁定拍卖小林抵押的房产后,银行依据执行文书扣除了本金余额、部分逾期利息等费用,仍有近220万的逾期利息未受清偿。于是银行将马先生、刘先生和小林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逾期利息。
刘先生
从贷款逾期开始,根本没有人通知我承担责任。况且,《保证合同》中担保期为两年,早就过了,我不应当承担逾期利息。
如果银行在贷款逾期时就通知的话,也不至于有这么高的利息。现在银行要求实际偿还的利息要达到本金的60%,这也太难为人了,如果我一定要承担责任,还请法院酌情判决。
小林的妻子
《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是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银行没有发函让我承担责任呀!现在保证期过了,我不必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况且之前拍卖的房子已经抵扣本金和部分利息了,银行还要罚这么多利息,有点强人所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01
如何区分保证责任和债务加入?
法院认为,债务加入和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第三人偿还债务,无需待债务人延迟履行,第三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且其履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债务人。小林的妻子和朋友马先生、刘先生系明确承诺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当属于债务加入的意思。因此他们就这一债务是需要承担连带的共同还款责任。
02
马先生、刘先生是否应当连带承担逾期利息还款?
法院认为,被告马先生、刘先生应就贷款本金和正常期内利息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应就剩余全部未受清偿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无须另行催告即可视借款人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但若债务人系出于担保目的而以债务加入成为共同还款人,既非借款合同缔约人,亦非借款实际使用人,此时仅因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而推定其对全部债务履行及违约事实明知,有违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在贷款债务到期五年半的时间内有能力通知却未通知马先生、刘先生具体情况,以至二位错失了及时还款以及减少违约损失的机会,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因此银行对于逾期利息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涉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小林的妻子需就全部219万余元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结合违约持续时间、合理期间认定、银行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影响、马先生、刘先生实际知悉时间等事实酌定,二人应承担上述债务中的109万余元范围内的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