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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羊昌法庭审理了一起贷款购车的合同纠纷案,被告因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贷款购车后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原告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案件详情
被告康某某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为了满足自己“提升生活品质”的心理,忽视自己的客观经济条件,向原告申请高息购车贷款。双方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后,原告将贷款按时足额发放于被告。双方约定分期偿还该笔贷款,但因无稳定收入和经济来源,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该贷款。原告索债未果,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结案,被告康某某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余元,其中包含了高额的利息。被告康某某也体会到了不顾实力贸然“提前消费”带来的沉重后果。
贷款消费虽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也要考虑是否能承担还款责任。贷款买车一时爽,还款责任不能忘,量力而行、合理消费,贷款后切记按约还款,否则贷款逾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折财损誉、徒增烦恼。
2022第104期
供稿:肖丹丹供图:马雪梅审核:王嘉维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