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操作中常见的风险问题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主要表现: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管理能力较差;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且成功率很低;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由于借款人行业经验和能力不足,往往

贷款操作中常见的风险问题及风险控制措施

贷款操作中常见的风险问题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

  主要表现: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管理能力较差;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且成功率很低;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由于借款人行业经验和能力不足,往往会导致其经营项目的失败,从而影响到正常还款。对于行业经验不足的借款人,一是要求其本项目经营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保证经营正常稳定后才给予贷款;二是看借款人有无其他收入来源,如有则在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

  主要表现:1、借款人家庭不和、离异或有多次婚姻史;2、与父母、大部分的兄弟姐妹及亲戚等关系恶劣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往往会隐藏很大的风险。一旦家庭破裂,各方都会极力推避债务,这样也会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烦。对于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问题,最好不给予贷款;如不是借款人的问题,也要考虑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给予放款。

  三、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1、借款人非本地常住人口;2、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无住房。由于借款人居住不稳定,流动性很大,在贷款后如果借款人离开当地,则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烦。如果向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是要求提供本地居住稳定、有实力的人担保,或是本地居住稳定、对借款人有控制力的担保;二、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经营项目很稳定,投资很大,不易轻易转让的,居住的稳定性则不重要。

  四、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

  主要表现为:1、借款人品行较差,有欺诈或欺骗行为。如长期赖账不还的、坑蒙拐骗的、有过被司法机关判监坐牢的;2、借款人不良嗜好,如好赌、涉毒、涉黄等;3、借款人不想让家人和其合伙人知道贷款(这很有可能借款人会将贷款用非正常用途)借款人的品质及道德风险是贷款风险中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如果是一个品质及道德好的确人,即使在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虽有可能会拖欠,但他会很配合,积极的想法还款。但如遇到品质及道德很差的人,他会想方设法的拒还贷款。所以只要确定借款人是品质、道德很差的人则不应给予贷款。

  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

  主要表现:1、借款人身体不健康或严重疾病;2、借款人家人有重大疾病。如果借款人及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借款人往往会花费巨资用在治疗上,从而会影响到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死亡,则债务往往也会得不到落实,从而使贷款落空。对于借款人本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的,最好不给予贷款;如果是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的,可考虑增加担保。

  六、借款人信用风险。

  主要表现:1、借款人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前贷款有拖欠或已有逾期的拖欠贷款;2、借款人恶意拖欠供货商的货款;3、借款人拖欠税、电费、水费等费用;4、借款人拖欠其员工的工资对于有上述不良信用行为的人,如果是恶意的,则应拒绝为其提供贷款。

  如果是借款人虽有上述拖欠,但是非恶意行为,且时间都不长,只是其信用观念淡薄,没有注重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同时借款人是有还款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与借款人就信用意识进行交流和沟通,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增强其信用观念,让他认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如果借款人接受,则可先向其提供小金额的贷款,并要求提供担保。如果以后还款记录良好,可逐步增加贷款金额。

  七、经营资质风险,即借款人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许可。

  主要表现:1、借款人经营项目需特种许可的,没有特许经营证明。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消防证明等;2、污染严重,消防安全不达标、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等其他情况。

  前一种现况是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无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企业有可能随时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后一种情况虽有可能有相关许可证件,但实质的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可能被关闭或停业整顿。所以对上述情况的借款最好不要给予贷款。

  八、股权风险。

  主要表现:1、在合伙企业中股份占比少,借款人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2、虚假股权风险。在企业中,借款人本来没有股权,但为了能贷款,制造虚假的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借款人没有决策权,对收入和资产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这对于债务的偿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也意味着借款人只有较少的收入,还款能力有限,因此,放款金额要不能超过其收入水平,同时,要求具有决策权的合伙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

  为了防范第二种情况,一是要对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真实性调查,二是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走访,核实合伙行为是否真实。同时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担保。

  九、借款人管理不足风险。

  主要表现:1、管理制度缺失,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2、财务管理、账务混乱;3、生产、经营场地脏、乱、差;4、工人生产积极性不高,士气低落;5、安全、消防存在重大隐患;6、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窝工、偷工现象;7、仓库管理混乱,存货乱堆乱放,存在丢料、盗料现象;8、其他管理不足的情况由于借款人对企业的管理不足,其企业的资产就可能受到损害,企业的收入就会明显下降,如果情况严重,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甚至会倒闭,最终会影响到偿还贷款,从而使贷款面临风险。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有管理不足的现象后,要与借款人勾通,让其尽快纠正;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要求借款人采取整改措施,有明显效果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经营风险。

  主要表现:1、借款人使用或经营的原料或产品质量低劣;2、进货成本费用很高,进货中间环节多;3、借款人生产技术条件满后,机器设备老化、陈旧,生产工艺差;4、安全生产条件差,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没达到国家规定安全要求,事故风险高;5、售渠道单一,过分依赖少数客户;6、应收款收款期长、余额大,收款困难;7、营业利润率低,费用大、经营杠杆高;8、产品技术含量低,无竞争力;9、经营业绩中,主营业务盈利较小。毛利润率和净利润率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10、存货周转率低,且存货中有大量废品;11、其他的经营风险状况。由于存在上述的经营风险,当某一情况严重后,会变得很糟糕,可能会使得借款人的企业处于不稳定的经营状态。

  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有上述的经营风险后,要与借款人勾通,让其尽快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如果借款人企业虽然有某些方面的经营风险,但并不严重,或短时间内无法改变,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形成大问题,不会损害其还款能力,可考虑提供贷款,视情况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要求借款人企业消除或减轻这种风险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风险。

  主要表现:1、经营项目投资较小或固定资产少、很容易转移或出让;2、经营项目利润少,收入不足;3、调整后的资产负债比率过高;4、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过低(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为2,速动比率为1较合适);5、现金流入量相比每期的还款额较低。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申请额与其还款能力不足时,应降低贷款额度,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内发放贷款;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

  十二、借款人过度负债风险。

  主要表现:1、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各种应付税费等债务很大,超过了其资产的承受能力;2、借款人有大量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有高利贷;3、资产负债比率过高,或已经严重的资不抵债。

  由于借款人过度负债,导致其经营破产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最终不能偿还贷款,这是目前小额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形成借款人过度负债的原因有:1、目前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众多,竞争激烈,使得借款人能很方便的在多个贷款机构贷款;2、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活跃,利率较高,借款人也能很方便的借到资金;3、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包含有在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众多的类似于小贷公司和民间融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不在征信系统内,又无其他查询平台,这为贷款机构全面评估借款人的债务带来了难度;4、为了能获得贷款,借款人可能故意隐瞒负债。

  对借款人债务的评估是整个评估工作的重点,也是评估的难点。由于存在上述的问题,借款人的负债往往不能被全面掌握。除了与借款人充分交流沟通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债务信息外,还可通过以下方法进一步进行分析:1、对借款人的员工、邻居、朋友等进行访问,了解其有无大额的应付工资、民间融资、高利贷债务等信息;2对借款人的供货商、客户等进行访问,了解有无大额的应付货款、其他欠款信息;3将借款人的发展历史、收入来源与其现有的资产实力进行对比分析,如其历史收入大大小于其现有资产额,则有可能存在有部分资产是通过债务形成的,借款人没有公开这部分债务,应进一步与其沟通确认(如果其历史收入大于其现有资产额,则有可能借款人隐瞒了资产);4、如怀疑借款人有其他大额负债,但又难以查实的,可要求借款人签署《债务声明书》,对其所有的债务必须全面向贷款机构公开,声明书中规定,贷款机构依此声明书为依据之一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如借款人隐瞒债务的,将构成合同欺诈,贷款机构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负债较高的借款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贷款,如要贷款,则应提供抵押或担保。对于负债很高甚至有高利贷的应坚决不给以贷款。

  十三、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不对应风险。

  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低,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高,而短期负债所占负债中比例较高,长期负债所占比例较低。由于短期负债是快要到期即将偿还的负债,他只能由变现快的流动资产偿还。如果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不对应,则短期负债的偿还可能要用固定资产,一方面会影响借款人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短期债务不能按时偿还。

  十四、重视贷款用途风险。

  在评估贷款时,一定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认真分析,因为有时在贷款用途上本身就存在风险。主要用途风险有:

  (一)、贷款用途不明确。对于贷款的用途借款人不能明确的告诉,或回答遮遮掩掩,或告知的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借款人说是将贷款用于进货,但借款人的存货已很多,没有再进货的必要,则可能借款人在说谎;又如借款人说将贷款用于正在进行的新项目,但现场查看后,并没有新项目的存在。

  对于借款用途不明的,借款人很可能是为了掩盖真实的用途,对评估人员隐瞒了真实用途情况,还有可能隐瞒了其他的信息,这样风险很大,对这样的情况应拒绝发放贷款。在借款人明确告诉真实用途经核实后,酌情考虑是否发放。仍存有疑虑的可要求提供担保抵押。

  (二)、用于高风险的投资。将贷款用于借款人陌生没有经验的项目、用于高风险行业项目、用于不确定因素很多的项目投资上,且投资额度大,占借款人资产比重大,一旦失败,将会使借款人蒙受重大损失,会丧失还款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要求借款担保抵押或质押;如借款人无其他负债,可在假设投资失败后的还款能力上发放相应额度的贷款。

  (三)、用于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指对于投资一个新项目,借款人没有自有资金,一开始就借款投资,对于后续的资金投入没有明确的来源,或规划存在不足,这样的投资会造成资金断链,最终投资失败。对这种情况,一定要求借款人应有相当比例的自有资金,贷款只能是投资的一部分。如无法落实自筹资金,应拒绝发放贷款。如无其他负债,现有经营项目运转良好的情况下,可发放抵押担保贷款。

  (四)、用于效益差的项目。对借款人将资金投入预计未来的效益不好的项目,因还款能力会受影响,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五)、用于弥补持续性经营亏损。借款人经营项目持续严重亏损,现在连最少的流动资金都没有,完全靠贷款后维持运转,且预计后续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有盈利,这样的贷款应不予以发放。

  (六)、在已有很高债务的情况下,借新债还旧债。借款人现已有很高债务,但靠正常的经营无力偿还,靠贷款来归还已到期的债务,这说明借款人已过度负债,已无还款能力,应拒绝再给以发放贷款。

  (七)、用于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支出。借款人将贷款不是用于现有的经营项目,也不是用于投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如借给别人、用于自己的豪华消费等,对于将贷款用于非正常经营活动的,要分析贷款额度是否在其还款能力内,是否在其资产承受能力内,如后续无其他大额开支的情况下,可在还款能力和资产承受能力内掌握好贷款额度给以发放。如用于给自己治疗重大疾病的,由于一旦借款人病故债务可能会落空,应不给以发放贷款,如有足值的抵押或质押,且遗产继承人承诺还款的情况下,可在抵、质押物价值内发放贷款。

  (八)、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将贷款用于违法经营、赌博、贩毒、行贿等违法活动的应坚决不给以贷款。

  十五、借款人转移资产的风险。

  主要表现:1、所有或大部分资产不在自己名下,而是转移在别人名下;2、夫妻之间办理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登记在其中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来申请贷款。

  对借款人蓄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其目的很可能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时,最好不要给予贷款,或办理足值的抵押、质押贷款。

  十六、借款人突然还款能力下降或丧失还款能力。

  主要表现:1、借款人突然遭遇资产的重大损失。如遇洪水、泥石流、雷电、火灾、被盗被抢等;2、借款人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或死亡,丧失了还款能力。

  为了防止借款人突然遭遇资产的重大损失风险,可要求借款人对其资产购买财产保险,并明确规定,在贷款期限内,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贷款机构。

  为防止借款人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或死亡风险,在发放贷款时,可要求其财产继承人、或有可能对其财产进行实际控制的人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

  十七、借款人发展理念风险。

  主要表现:1、借款人超过自身资产实力,盲目扩大规模和投资;2、借款人对自己不熟悉和没有经验的行业进行大额投资,进行多项目经营。

  前一种情况由于借款人超过自身的资产实力进行盲目投资,很可能造成资金断链,这时,借款人要么停止投资,从而使以前投资损失;要么通过融资来维持继续投资,从而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对借款人提供贷款要谨慎,最好不要给予贷款,或降低贷款金额,同时要求提供担保。

  后一种情况由于借款人对自己没有经营经验的行业投资,造成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增加经营的不稳定性。对这类借款人提供贷款金额不宜大,或同时要求提供担保。

  十八、借款人在贷款后恶意举债的风险。

  贷款机构在给借款人放款后,但借款人仍继续向其他金融机构和个人融资,如果债务继续增大,超过其还款能力,造成过度负债,则对贷款构成很大风险。对于这种情况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控。

  (一)在放款前,对借款人的融资行为进行分析。如果在申请贷款之前或正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同时向多家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机构和个人四处寻求融资,这表明借款人融资很盲目和急切,且资金需求很大,在本机构放款后,仍会大量举债,很容易造成过度负债。对这种情况应不给以放贷,即使要放也在抵押或质押足值的情况下才放款。

  (二)放款时,为了防止借款人在放款后继续融资,可在《借款合同》里规定,也可由借款人做出单独的书面承诺,限制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再进行融资的行为,或即使需再融资,也在金额上或融资比例上作出限制性规定,如违反视为违约,贷款机构可提前收回贷款。

  (三)放款后,要加强贷后监督管理。对发现有大量恶意举债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如借款人不听的,可对同业的各贷款机构发出风险预警,告知各贷款机构借款人已负债情况和违约情况,让借款人不能再融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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