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公安局关于对查扣报废车辆及
逾期未处理车辆依法处理的通告
2018年12月以来,市公安局查扣了一批已达到报废标准或逾期未处理车辆(两轮摩托车1042辆,超牌助力车147辆,大小汽车85辆),截至2019年7月1日已超过法定处理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注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我局将对上述车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告。
河源市公安局
2019年8月1日
报废车辆或逾期未处理车辆号牌
来源:河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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