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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逾期还贷曝光住址,于法有据否?
文|刘浩田
近日,江西萍乡农商银行在其上发布一则“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后果可能会很严重”的通知,称有一批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未还。通知提示:毕业后,从当年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政府贴息政策,每年12月21日请按时交纳贷款利息,到期及时偿还贷款。逾期者将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严重的拉入失信人员名单,承担法律责任。通知附带一份“截至2018年12月21日逾期学生名单”,其中公布了141名大学毕业生的姓名、学校、逾期金额、住址等,逾期金额最低3.47元,最多.96元。这些住址,均为湘东区和安源区,有些具体到几单元室,疑似为家庭住址,而有些则只具体到村。(8月18日《中国青年报》)
新闻甫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声音就不绝于耳,众多网友对萍乡农商银行曝光住址催债表示支持。但是,朴素的金钱借还观除了道德检测,也必须通过法律验证。为了催逼债务人尽早还款,在未经司法赋权的前提下大胆选择披露其个人隐私,恐非法律所能容忍。
在程序上,公布违约助学贷款生名单不能由银行单方实施,且上黑榜者必须连续欠款届满一年。依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经办银行要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萍乡农商银行急于索款,既不审视与学生缔结的借款合同中是否存在公开催收的条款,又悄然绕过国家相关规定,颇有居高临下的债主本位色彩。
实际上,欠款学生的违约行为自有《合同法》等规制,银行大可借助司法途径要求违约学生履行还款义务,无须以公开他人住址的方式达成目的。即便不论违约学生必须由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曝光,仅将其视为普通的违约者,也不可肆意侵犯其个人隐私。依《民事诉讼法》第255条之规定,只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才能由“人民法院”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故此,诚如该银行工作人员承认的,既然公开地址是否经过司法程序“不能确认”,就不能贸然行事。企图借助网络舆论的眼球效应,“盯”着违约学生加速还贷,就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平台上运行。否则,这笔收账来得不太光彩,也不太应当。
当然,毕业人口的快速流动与固化的个人信息之间存在裂缝,或许更是银行采此下策的深层原因。在毕业生升学、就业的大幅流散下,银行为了清理坏账,只能将其掌握的有限信息视为“救命稻草”,以此逼迫违约学生及早还贷,避免身受道德箭矢。殊不知,银行此举,已经不止于打法律的擦边球,而是触及了《民法总则》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在谴责他人违背社会信用的同时,自己也陷入了违法的泥淖,最终落得两败俱伤。
为此,应加快市场征信体制与违约惩戒机制的完善,促使违约方履约与司法的简易程序、执行程序顺利衔接,避免银行代俎越庖、学生逃之夭夭。银行曝光违约学生住址,不仅应刺痛法律与道德的交叉界域,也要为社会信用系统的双向完备敲响警钟。
文/刘浩田
本期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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