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案:说不清是淘宝债权拍卖催热了不良资产市场还是不良资产市场成就了淘宝债权拍卖?大量单笔债权的淘宝起拍价是抵押物价值的9折,或者说债权本金的9折,留给投资机构的利润寥寥无几。在纷繁的投资项目中挑选“合适的标的物”,就成为债权投资的要决。物权成交价能完全覆盖本息的项目就是很好的一类投资标的,即便抵押物9折甚至本金全额成交,但因为利息和罚息等复利下,投资仍有相当可观的利润回报。此类项目在浙江价格奇高的区域,可以重点关注。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中,我们通常会看到利息、罚息、复利等字眼,而且在判决书结尾还会看到:“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又出现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概念,该如何准确理解呢?
1、利息
利息是指用他人原本的对价,以原本数额及其存续期间,依一定比率,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为给付的一种法定孳息。(王泽鉴:《民法概要》)
计算公式:利息=本金x贷款利率x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
2、罚息
罚息是借款人在规定的日期未还款造成的逾期而交纳的罚金。贷款人可以将贷款延期,此时贷款人一般会修改原先的期限,在剩余的贷款期间,贷款人会提高利率,这个新的利率称为违约利息率。
计算公式:罚息=本金x罚息利率x时间(逾期日期至款清之日)
3、复利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故,
计算公式:复利=利息x罚息利率x时间(复利计算起始日至款清之日)
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2014年7月7日最高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一条中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一般债务利息,一部分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一般债务利息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履行届满日至款清之日)
案例:2018年1月份本金购入一单户债权,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本息合计。该笔债权本金共计2763万元,且分成15小笔,每小笔借款时间、逾期时间均不同。而判决书中仅列出每小笔债权金额、到期日期以及罚息、复利计算起始时间,未明确列出具体所有“息”的金额。购入债权清单中列的利息仅为80万元,该利息仅为合同期内的利息。那么判决书中列明的其他罚息、复利等就需要另行计算。
我司根据判决书中所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段逐一计算。首先根据每小笔逾期时间的不同计算出该笔债权合同期内的利息,每小笔本金x贷款利率x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其次预计一个合理的实际还款日,依据罚息利率计算出该笔债权的罚息,每小笔本金x罚息利率x时间(逾期日期至款清之日);复利则是根据每小笔计算出的合同期内利息x罚息利率x时间(复利计算起始日至款清之日);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判决书中未列一般债务利息,则只有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通常法院的计算方法为本金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则为履行届满日至款清之日,由于判决书中有明确写到:“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那么迟延履行期间则为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到实际还款日。
根据上述计算,后经执行法院法官确认,最终所有的“息”为644万元,差了8倍。本来一个普通的债权项目,经过重新梳理计算后,就成了一个年化收益率超过60%的“好”项目,债权投资项目中的“息”大有讲究,值得各投资机构深挖。
案例的利息计算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