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还不上房贷、卡债,可以免除逾期责任吗?

近期,广州各行各业在防疫抗疫中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广州市律协合规与内控业务专业委员会律师王蕾就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债务清偿等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问:我能否以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为由主张免除逾期清偿信用卡债务、住房按揭贷款的责任?

受疫情影响还不上房贷、卡债,可以免除逾期责任吗?

受疫情影响还不上房贷、卡债,可以免除逾期责任吗?

  近期,广州各行各业在防疫抗疫中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广州市律协合规与内控业务专业委员会律师王蕾就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债务清偿等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我能否以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为由主张免除逾期清偿信用卡债务、住房按揭贷款的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支持该免责主张。但借款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者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酌情延后还款期限,免除合理期限内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因此,我们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可依据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有关政策,与金融机构积极协商酌情延期还款。

  问:我司因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我司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合法解除合同?

  答:并非对于任何合同,当事人均可直接以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合法解除。

  在疫情及防控措施发生后签订的合同,一般推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疫情及防控措施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已有适当预期。所以,如果当事人再以疫情及防控措施为由提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在疫情及防控措施发生之前订立的合同,则应结合合同履行期限、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程度等,综合判断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第一,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及/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减免责任。此时法院将着重审查合同是否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是否确实无法实现,以及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疫情及防控措施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在武汉封城之前,甲企业为托运人,乙企业为承运人,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货物运输的路线为武汉到广州,约定的承运时间为封城日之后,承运方式为陆运。后因武汉封城,乙企业的货运车辆无法离开武汉,导致乙企业无法履行该货物运输合同。在此情况下,该货物运输合同已明显无法履行,因封城管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果关系也相当明显。此时,乙企业便可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解除货物运输合同并减免责任。

  第二,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虽未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例如,在仍剩余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因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若以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为疫情及防控措施虽对合同履行造成了影响,但并未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但承租人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要求出租人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三,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则当事人无权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减免责任。

  例如,若当事人仅因对疫情的恐慌、担忧等主观因素不履行合同,并以疫情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

  问: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否免除全部责任?

  答: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应结合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而并非一律免除全部责任。此时法院将着重审查主张不可抗力的当事人一方有无妥善履行不可抗力相关的通知、证明及减损义务,并结合疫情及防控措施对该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可减免的责任份额。

  问: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我司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下降,金融机构以此为由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或增加发放贷款的利息、费用,我司可如何维权?

  答:第一,金融机构以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为由,停止或者迟延发放贷款的,企业有权要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金融机构仍应发放贷款。

  第二,若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明显过高,企业有权要求调减。

  第三,若金融机构或其指定的人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有权不予支付该等费用。

  法律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问:我为他人的债务做了担保,主债务人已向债权人主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减免责任,若主债务人的主张得到支持,我作为保证人,可否同样获得债务减免?

  答:主债务受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债务人依法可减免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减免责任范围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穗律协

  【作者】吴晓娴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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