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均|
(一)约定了利息及逾期利息
1.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另外根据第《民间借贷规定》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最高为24%)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法院保护的最高年利率可参照如下:
2.关于逾期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目前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为逾期利息以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为计算基数,另外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的,逾期利息数额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得出利息。
(二)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但未约定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计算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三)既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出借人可以以借款利率为标准主张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