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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写借条或收条时都一定要仔细再仔细,否则少了一些要素,就可能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在现实生活中,借条载明了逾期利息又没有载明还款期的现象很普遍,但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就可以借此免除利息债务。债务人除了要偿还债务,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那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呢?
案例一:
债务人写借条时承诺超过还款期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支付。后来因为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催讨这笔利息时被拒,双方为此闹上了公堂。
借了多少钱要还多少钱,双方对此存有争议。今年2月10日,徐某向刘某借了35万元现金,并向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若逾期归还,徐某向刘某支付自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担刘某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时间已经过去将近半年,刘某想向徐某讨回这笔借款以及相关利息,但徐某却迟迟不肯还款,刘某无奈只好诉诸法院。刘某要求徐某支付35万元的借款、逾期的4倍利息以及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费。但这些要求遭到了徐某的反驳。
徐某承认自己向刘某借过钱,但只收到了30万元,而且自己在4月8日已经向刘某汇了10万元,即使借款成立,他也仅欠刘某20万元。
在质证中,刘某称徐某确实向他汇款10万元,但这10万元是另外的还款,与这35万元无关。为此,徐某则向法院出示了4月8日的银行交易凭证,凭证上显示这10万元的用途确实为还款。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刘某提供了徐某于2018年2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但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且被告不认可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存在一定疑问。不过,徐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借条、收条真实性的证据,因此他所说实际收到借款30万元难以采信。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借条未载明借款归还时间,但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刘某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借条约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这就是说,从起诉之日起,这张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就有了还款日期,超过起诉日期的时间就是逾期的天数。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自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刘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刘某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案例二:
张某与汤某是亲戚关系。汤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8年2月17日向张某借款元,并出具借条,又于2018年3月10日向原告张某借款元,并出具借条,且书面约定两个月还清。但汤某至今尚未归还借款,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清偿借款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8年2月17日和2018年3月1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借给被告元,履行了借条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行还款的义务。
被告在2018年2月17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的义务,2018年3月10日出具的借条约定两个月还清,两个月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官讲解:
逾期利息是指给付金钱义务人因迟延履行而应给付债权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返还本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对于既未约定借款利率,又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情况,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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