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逾期利息的性质
逾期利息的性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认定: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在这个情形下,因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故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不应属于违约金,可认为属于损失赔偿。
2、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但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据本条解释第29条规定,此时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具体数额仍非双方约定。认定其属于违约金较为牵强,其性质仍为损失赔偿。
3、出借人和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还约定了逾期利率。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逾期利率通过双方约定予以确认,具有违约金的性质。
二、本条规定适用的范围
1、本条规定的适用仅限于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情形,不适用于其它违约情形。
2、本条规定适用于借贷双方不仅对逾期利息做了规定,而且对具体利率也作了约定的情形,不适用于对逾期利息未做约定,或者仅约定了逾期利息、未约定具体利率的情形。
3、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同时作了明确约定的情形,不适用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者两者均没有约定的情形。
三、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出借人可以选择向借款人一并主张或者只主张部分
首先,逾期利息着眼于“利息”,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出借人仍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着眼于“担保”目的是震慑违约方,继续合同的履行。其次,法律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因此,若借贷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这是合同赋予出借人的权力,此时出借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放弃,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也可以只主张其中一部分。
四、在出借人只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时,对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逾期本金,是指处于逾期状态的本金数额,并非全部借款数额,应注意在部分还款和分批还款情形下逾期本金的认定。
关于计息期间,逾期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借款逾期之日,一般为借款期间届满之次日,在实务中,逾期利息的截止时间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以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出借人只主张违约金时,涉及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结合《合同法》第1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本条实际上对违约金的数额高限作了具体规定,即对逾期还款的行为,违约金折算后不能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出的部分出借人即使主张,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在判断违约金有无超出年利率24%的计算方法是,已经逾期的借款数额乘以年利率24%折算成的日利率再乘以逾期的天数。同理,在出借人只主张其他费用的情形下,也要受到利率24%的限制。
因此,无论出现人主张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还是其他费用,其法定最高限额是相同的,均以逾期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五、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在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认定逾期利息的数额、违约金数额和其它费用的数额,将两者或三者相加后,再判断有无超过逾期借款数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得出的法定高限。对于超出部分即使出借人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解释第26条、第29条及本条规定可以得出,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还是所谓“其他费用”,都有一个相同的法定高限计算标准——年利率24%,只不过对应的计算基数不同,借期内的利息以全部借款作为基数,逾期利息或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则以已经逾期的借款数为基数,其他费用则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六、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下,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分别认定时,是否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
因都是同一个法定最高限额标准,在对两者分别认定时,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两者相加后再判断即可,这样在实践中易于操作。
七、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出借人可否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违约金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均有约定的情形下。
1、若借贷待双方只约定了逾期利率,未约定违约金,因《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的使适用,故在双方没有约定情形下,出借人不能主张违约金。
2、若借贷双方只约定的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息,依据本解释第29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或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出借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逾期利息,但在最终结果认定上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编辑:林璧
作者:高华萍